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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朗读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区义务教育实际,特制订《鄞州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依规应当在我区入学直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学籍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前提条件,其主要功能是记录,不得将学籍作为入学和转学的条件。转接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不应将学生之前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五条  学生学籍实行区级统筹,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及毕(结、肄)业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核;当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过学籍系统更新。

第六条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级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全面实施学籍电子化管理。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汇总、全国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唯一性、连续性、一致性。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八条  小学一年级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按规定为其采集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学年开始前提出申请,附区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在外地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初中报名时需提供由毕业学校打印且盖章的《学生基本信息表》。

新生入学具体操作按照当年的招生政策执行。

第九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上报教育部获取全国学籍号。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鄞州区户籍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正常学习的学生,由负责送教上门的学校为其建立完整的学籍。

少数因故没有建立学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须按规定的格式将学生名单通过系统提交,经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进行全国学籍查重,查重通过的才能完成新建学籍。

第十条  学校应按规定有序招生,在学生入学之日起20天内为其建立电子学籍基本信息,逐步完善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本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品德表现、学业水平、运动健康、艺术素养、创新实践等情况);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结、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若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对变更学籍信息,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姓名”和“身份证号”是两项关键信息,若需修改,由学生所在学校的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内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重新进行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

第十三条  升级、跳级和留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学年升一级。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区教育局核准后,准予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跳级跨越年限计入义务教育年限。升入毕业班及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区教育局核准后,准予留级。留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第十四条  休学。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区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报区教育局核准后,可准予休学。

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准予继续休学。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病假的学生要出具区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病愈证明,符合复学条件的,经学校和区教育局核准后,可准予复学,由学校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或由区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其患有不能在学校进行学习的疾病的,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学校应责令其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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