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段学校招生入学行为,全面促进义务教育公平、均衡、优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宁波市有关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招生的文件精神,现就我区2019年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学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中小学招生工作。
二、总体要求
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分级办学、属地管理原则。区教育局统一出台政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安排,区域教育管理服务中心(教辅室)、学校负责具体实施。
三、招生对象
户籍在鄞州区或实际居住在鄞州区且符合相关入学条件,年满6周岁(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出生)的学龄儿童。
因身体状况需延缓入学的,须持有区级以上(含区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服务区小学办理相应手续,报区域教育管理服务中心(教辅室)审批。各小学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四、报名时间
区域教育管理服务中心(教辅室)确定辖区内学校具体报名时间、地点,须在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报名工作。
五、报名办法
报名时须随带户口簿、房产证、儿童预防接种证等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对应的区域教育管理服务中心(教辅室)或指定的学校报名。
六、录取办法
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免试入学,具体录取办法和顺序如下:
原则上房产证和户口簿取得有效期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
集团化学校有校区招生满额时,原则上优先在集团内调剂。
1. 学校根据适龄儿童的户籍和家庭住宅房等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进行分批有序录取。
(1)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房产所有权仅为父母)三者一致的(同一套房子内无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
(2)适龄儿童户口自出生日起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口和住房均在本学区内的。
以上(1)、(2)类适龄儿童,当报名数不超过对口学校招收学额时,安排学区学校就读;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学校学额时,同批次招生按照入户籍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入学,超出学额部分统筹安排入学。
2. 拆迁过渡家庭儿童入学,凭拆迁过渡安置协议,向户籍所在地对口小学报名并统筹安排入学。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到学区教育管理服务中心(教辅室)或指定的学校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统筹安排入学:
(1)市区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关于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教基〔2019〕112号)《关于印发鄞州区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鄞政办发〔2013〕225号)有关规定执行(该文件中指定的学校(幼儿园)名单已作相应调整)。
(2)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按《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政联〔2013〕2号)有关规定执行。
(3)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入学,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华侨华人、台胞子女回鄞州区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甬鄞教普〔2011〕80号)有关规定执行。
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到区域教育管理服务中心(教辅室)或指定的学报名,统筹安排入学。
(1)适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房产所有权人均为父母)三者一致,但同一套房子内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我区从2016年起不再视作学区学生,统筹安排学校入学。
(2)在本学区有户籍无房产但在本学区长期居住的适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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