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象山政策 > 象山县政府办 > 正文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临时建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临时建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1日

象山县临时建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临时建筑的管理,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造的临时使用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 建造临时建筑必须经过行政审批并仅限于以下范围:

  (一)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急需的临时用房(设施);

  (二)已出让的村发展留用地上建造的符合规划的临时用房;

  (三)政府储备存量建设用地上建造的临时用房;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建造的临时建筑。

  第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建造临时建筑:

  (一)影响市容、交通及消防、防洪排涝、防震减灾等公共安全的;

  (二)已列入近期建设用地、整体拆迁改造范围的;

  (三)不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审批用途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临时建筑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一)临时建筑按《象山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审批;

  (二)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两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八米;

  (三)沿街(路)建造临时建筑,建筑面宽不得超过地块沿街(路)红线长度60%,其沿街(路)立面的造型、色彩、风格等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第六条 建造临时建筑应符合交通、消防、环保及安全等要求,建设单位应配套给水、排水、排污等设施及负责建设用地范围内场地建设。

  建造临时建筑,防雷装置技术评估费、防雷设置施工跟踪检测量减半收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详见象政办发〔2013〕203号。

  临时建筑建设应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加强围挡和公益广告设置。

  第七条 建造临时建筑,应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租用政府储备存量建设用地建造临时建筑的,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土地审批手续,并签订临时土地使用协议。

  临时土地使用协议应当载明地块四至、面积、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使用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临时建筑的开工和完成期限、协议到期地上建筑物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其他事项。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象山政策 > 象山县政府办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xiangshanxianrenminzhengfubangongshi/20181121/20265.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