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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加快开放步伐,推动科学发展,实现全县开放型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确保完成自营进出口23.4亿美元,其中出口20.7亿美元,增长6%。完成合同利用外资1.8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1亿美元;实际利用内资35亿元。实现境外工程承包营业额4.8亿美元,新核准境外中方投资额7300万美元,境外中方实际投资额3500万美元。实现服务外包执行额5000万元,其中离岸外包执行额150万美元。现就2013年进一步稳定发展我县开放型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量促调,减负增效,推动外贸进出口稳定增长

  1.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对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在10%以上的企业,以上年实绩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上年实绩为零的,减半奖励。最高奖励额为人民币30万元。对年自营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6000万美元、1亿美元、2亿美元、3亿美元以上,且增幅在10%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

  2.鼓励开展招商引贸活动。对2012年以来县外企业或个人在象山投资设立外贸企业(不包括境外企业或个人直接投资)、象山人在县外的企业回象投资设立外贸企业的,首次年进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每美元再奖励人民币0.01元,最高奖励额为人民币30万元。在县外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代理和出口商品收购,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以上年实绩为基数,每增加代理、收购额1美元,奖励工作经费人民币0.005元,最高奖励额为人民币20万元。

  3.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展会。对参加列入宁波市或象山县境内外重点展会的,展位费由市县两级财政全额奖励。对参加境外其他展会的,每个展位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50%的奖励。对自购展位参加广交会、华交会,每个展位奖励人民币1万元。境外展位费按核定价奖励,最高奖励标准为每个展位3万元,每家次参展展位数奖励最多按4个计算。同一企业全年享受境内外参展奖励总额不超过35万元。

  4.引导企业推进品牌出口。对当年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并已受理的外贸企业,给予商标注册费每家次70%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额为人民币1万元;企业使用自有境外注册商标向注册地自营出口机电类、针织服装类品牌产品的(必须已取得注册证书),以上年实绩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再奖励人民币0.02元,上年实绩为零的,减半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额为人民币20万元;对自营出口除机电类、针织服装类品牌产品的企业,品牌出口超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分别再给予每家企业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外贸企业收购境外重点市场品牌,按收购额每美元再奖励人民币0.05元,最高奖励额为人民币50万元。

  5.引导企业推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以上年实绩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再奖励人民币0.02元,上年实绩为零的,减半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额为人民币20万元。对企业引进、设立研发设计中心或研发部(包括境外研发机构)、联合成立外贸公共研发机构,通过市外经贸局验收确认的,每家给予人民币2至5万元的奖励。

  6.引导企业提升产品出口档次。外贸企业发明专利在美国、欧盟和日本授权后每项奖励10万元,其他国家和地区授权后每项奖励5万元。外贸企业自营出口针织服装类产品的,出口单价超过10美元,每件(套)再奖励人民币0.05元,每家最高奖励金额为10万元;县内各类企业自营出口深加工水产品(出口退税率10%以上)的,以上年实绩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再奖励人民币0.01元,上年实绩为零的,减半奖励。

  7.引导企业优化贸易结构。县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进口贸易(除外商投资性进口外),以上年实绩为基数,超基数部分,进口每美元再奖励人民币0.02元,出口每美元再奖励人民币0.01元,上年实绩为零的,减半奖励,最高奖励额为人民币20万元。鼓励扩大对台小额贸易,对对台小额贸易进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超过10%的企业,超上年基数部分每美元再奖励人民币0.01元。上年基数为零的,减半奖励。最高奖励额为人民币20万元。

  8.加大税费支持力度。对外贸企业自营出口部分和进口的货物在国内销售的部分,减半征收水利建设基金;自营进出口额达到2亿美元以上的企业,按应缴水利建设基金的20%征收。对年进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自营进出口部分、对台小额贸易企业开展对台小额贸易部分,免缴水利建设基金。

  9.防范收付汇风险。支持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险,进一步降低企业风险损失,参保企业保费由县财政给予3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为人民币50万元。

  10.落实“一企一策”目标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二、拓展领域,量质并举,持续增强招商引资力度

  11.对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实施奖励。对引进县外优质项目(具体界定条件见县招商局文件)的引荐人,项目动建后按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额的0.5%给予奖励。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的项目,再按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额的0.3%给予奖励。每项目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12.对招商引资单位实行工作经费补助。对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引进合同利用外资500万美元及以上(当年到位资金15%以上)或县外境内投资县外方注册资金在人民币3000万元及以上(当年到位资金30%以上)的重点项目,每项目补助工作经费人民币5万元。对当年引进合同利用外资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当年到位资金在15%以上)或市外境内投资市外方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亿元及以上(当年注册资金到位30%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每项目再补助工作经费人民币10万元。根据年度实到外资对各单位每1万美元补助工作经费人民币200元,实到县外境内外方注册资金每100万元人民币补助工作经费人民币500元。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项目的单位按实到注册资金的1%再给予工作经费补助,最高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上述工作经费补助,房地产项目除外。

  13.积极引进国内外重点机构。对于重点机构(符合当年市外经贸局和市经合办对于国内重点机构界定条件鼓励性加分条件)的引进单位,每引进一家奖励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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