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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关于推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已经县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14年9月4日

关于推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

  为认真落实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4〕14号)精神,积极应对当前复杂严峻经济形势,扎实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在县委、县政府《关于工业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升级若干意见》(县委发〔2014〕3号)文件基础上,特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上部分的地方税收贡献,由县财政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加快发展。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凡列入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享受县级以上相关税收优惠等政策。严格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视同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实施社保减费帮扶。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审批权限批准后,2014年底前临时性下浮一定期限的企业应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定点培训机构岗位技能培训或企业自主培训定点单位可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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