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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象山县委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朗读

(2014年2月13日)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县委深化改革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坚定新型工业化步伐,全力推进大平台大项目大企业建设,做大工业经济规模总量,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全面推动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对全县工业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壮大规模企业,加大培育扶持力度

  1.实施创强争优工程。设立企业规模质量效益排行榜,开展企业财政贡献奖励活动。对当年度实缴税金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对应增幅18%以上、15%以上、12%以上、10%以上的县财政留成部分的80%奖励企业(如上年度为负增长的企业则以该企业近三年纳税最高年度为基数计算)。

  2.实施百家创新主体培育工程。县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规模培育专项资金,在创新主体培育、规模企业培育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对列入培育计划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通过配套协作方式与本县其他工业企业(关联企业除外)开展合作经营,当年县内的外协计税销售额在2000万元(模具企业5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以其上年县内的外协计税销售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1%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最高100万元;对列入培育计划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其当年实缴税金分别同比增长20%以上、18%以上的县财政留成部分给予80%的奖励。

  3. 鼓励企业内联外合兼并重组。鼓励企业开展战略重组、生产经营合作,依托大中型企业或战略投资者的资本、技术、人才和品牌等优势,提升发展水平。在兼并重组、资产重组、财务规范中,经批准,对其所涉及权证变更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重组过程中产生新增财力县财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集团组建成功后再给予企业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对困难企业重组后总资产超过1亿元且负债率不超过70%,经批准,实缴税金环比增长的县财政留成部分,给予为期三年的全额奖励。

  4.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服务产业集群。对引进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的营运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等机构,根据企业的投资和亩均税收情况,以优惠价格安排企业用地,原则上在15亩以内。对设立总部的企业租赁办公、营业用房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且租赁期3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100万元。

  5.鼓励企业加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资产重组、帐务调整,上市规范形成的新增税收县财政留成部分,经批准后给予全额奖励;企业确定上市计划,并进入宁波证监局辅导备案,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后,县政府奖励30万元;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得到受理后,县政府奖励70万元;境外上市企业成功上市后,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鼓励成长型企业到“新三板”挂牌融资,对企业因股改形成的新增税收中的县财政留成部分,参照企业上市有关政策给予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6.鼓励小微企业发展。县财政每年安排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促进小微企业成长、政策宣传、交流学习、运行监测等经费补助奖励。建立中小企业培育库,对规下企业计税销售达到500万元以上、计税销售增幅30%以上,且当年度实缴税金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3万元。对列入当年规模培植计划的企业,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可给予200万元内的贷款担保,并免收担保费和保证金;对首次上规模的企业奖励5万元,其水利建设基金当年减半征收,如当年已缴纳的,次年减半征收。

  7.鼓励自主创业和初创型企业发展。鼓励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携带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项目,创办领办初创型企业,经认定,免收注册环节的行政事业性费用,投产后2年内企业所得税县财政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经批准,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可给予50万以内的风险担保支持,并免收担保费和保证金。

  二、推动企业科技创新,促进企业转型提升

  8.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提升竞争力。县财政每年安排技改专项资金3000万元,按照“重点突破、提升发展”的要求,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的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对建设期限在2年内,且新增技术设备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体台套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含技术),按实际投资额给予4%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装备制造业项目经认定按6%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9.鼓励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对获得国家级新产品及列入国家863计划、火炬计划项目的每项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首台套的奖20万元、省级首台套奖10万元;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重点优秀新产品的每项奖励5万元;列入市级工业新产品计划的每项奖0.5万元,通过市级以上鉴定的每项奖励2万元。(不同规格的同类新产品按一项计算)

  10.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企业研发投入经费支出在50万元以上且占销售收入2%以上的,按实予以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不在补助范围内);对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的,企业专利每项奖2万元,个人专利每项奖1.2万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专利每项奖0.3万元,个人专利每项奖0.2万元;获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奖励500元(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对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并已发布实施的第一起草单位、参与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10万元;对参与省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并已发布实施的发起单位、参与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

  11.鼓励企业品牌创建。对首次获得名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国家级每项奖50万元,省级每项奖5万元,市级每项奖3万元(同一产品同年度获得多项荣誉称号不重复奖励)。获得区域性品牌的,对相关的行业协会,国家级奖10万元,省级奖8万元,市级奖5万元。安排50万元区域性品牌创建经费。

  三、深化“四换”工程,提高质量和效益

  12.鼓励企业实施“机器换人”,提高生产效率。县财政每年安排“机器换人”专项资金1000万元。对经申报核准列入年度“机器换人”计划的项目,其购置的设备和技术投资按实际支出额,给予8%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由项目申报文件明确)

  13.鼓励企业开展“电商换市”,创新营销模式。县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工业企业开展电商换市拓展市场等方面奖励补助。对宁波市级(含)以上品牌(商标)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以本企业名义新开设网络零售终端并有实际销售的,按每进驻一家电子商务平台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其当年度依托电子商务拓市场相关投入(自建电子商务网络、平台技术服务费、网络营销推广等经费)给予10%以内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超出500万元及以上的部分,按2‰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以上三项奖励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80万元)

  14.鼓励企业实施“空间换地”,提高亩均效益。鼓励企业实施“空间换地”项目,对符合规划前提下利用原厂房加层、扩建、改建的方式扩大生产性用房等,改造后容积率大于1.2(除政府规划建设的拆迁安置厂房外),且新增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新增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50元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允许企业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比例提高至15%。开展全县规上企业“规模总量、亩均税收、单位用电产出税收、全员劳动生产率”综合效益评价活动,对排位前列的企业在用电、用地、融资担保等要素保障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当年度实缴税金在200万元以上,且土地亩均税收贡献额超过全县规上企业亩均税收15%以上的企业,按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60%给予奖励(已享受减免的企业除外)。

  15.鼓励企业实施“腾笼换鸟”,改变增长方式。对“腾笼换鸟”企业向园区搬迁,优先安排用地,优先享受技术改造优惠政策。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用于低效高耗锅炉淘汰更新改造、落后电机淘汰更新及企业淘汰落后过剩产能的补助和奖励。推进铸造、表面酸洗、水产品加工及冷冻、化工、印染等行业整治提升工作;鼓励经济开发区和产业区盘活存量,加大对闲置低效土地的整合开发利用力度,其土地、厂房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收县财政留成部分80%补助开发区和产业区,专项用于招商和配套建设。

  四、推动创新平台建设,服务企业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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