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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象山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象山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象山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第6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 〔2010〕35号)、《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和《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甬政发〔2010〕12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专业分析和评价,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吨(含)至3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含)至3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吨(含)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立方米(含)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审查。其中,工业项目由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以下简称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民用建筑、交通运输由各自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其他行业节能审查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吨(含)至3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含)至3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吨(含)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立方米(含)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由县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审查意见由负责节能审查的部门报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3000吨以上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审查按甬政发〔2010〕125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单位增加值能耗应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或者批准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评估文件作为项目设计备案、施工及竣工验收的依据。

  按规定应当进行节能审查而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机关不得审批或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七条 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 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八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该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和编制机构共同对节能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吨(含)至3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在100万千瓦时(含)至3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吨(含)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立方米(含)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独立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3000吨标煤以上项目需独立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上报市经委审查。

  节能评估报告编制机构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节能评估依据;

  (三)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四)项目用能情况分析评估;

  (五)节能措施评估;

  (六)结论与建议。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十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或申请备案时,应向同级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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