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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规划管理中心象山县工业、仓储用地改建扩建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规划管理中心《象山县工业、仓储用地改建扩建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2日

象山县工业、仓储用地改建扩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象山县工业、仓储用地的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工业、仓储用地的生产性用房改建、扩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仓储用地改建、扩建符合城乡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及规划条件的要求实施。

  因生产、经营需要,工业、仓储用地改建、扩建需增加建筑容量的,在满足相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允许适当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在55%内进行建设。因生产工艺需要,建筑密度突破55%的,可在通过规划等部门专题论证后实施。

  第四条 城乡规划已改变用地性质但近期建设规划暂不实施改造的工业、仓储用地,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规划部门提出改建、扩建申请。

  改建、扩建技术指标控制在:容积率不大于1.0,建筑密度不大于40%,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建筑高度不大于12米。

  第五条 城乡规划已将用地性质改变为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轨道交通、管廊带等用地,已列入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得进行改建、扩建。

  城乡规划已将用地性质改变为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轨道交通、管廊带等用地,近期建设规划暂不实施的,不得扩建,但允许改建,改建不得超过原建设规模、原建筑密度、原建筑层数、原建筑高度。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要求拟改建、扩建的工业、仓储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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