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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1日

象山县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意见

  为有力遏制和惩处违法建设行为,规范违法建筑处理, 保障我县“三改一拆”专项行动深入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宁波市“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违法建筑界定

  本意见所称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以及水利、交通运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违法情形:

  (一)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

  (三)未取得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

  (四)逾期的临时建筑;

  (五)违反水利、公路、农林、海洋渔业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

  二、处置总体要求

  对违法建筑的处置,要把握以拆除为原则,缓拆为例外的总体要求,既要严厉惩处、有力遏制当前违法建设行为,又要尊重历史、区别对待,根据不同原因、不同性质的违法建筑种类,分类处理、妥善处置。

  三、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

  (一)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拆除:

  1.在建、新建(2013年2月21日全省“三改一拆”行动开展后)的违法建筑;

  2.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建筑(可办理用地、规划调整和项目补办手续的民生类、实事类项目除外);

  3.已经审批建造了新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4.超过合法的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另建的,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单体建筑;

  5.城镇住宅小区内单体住宅、联体住宅突破建设用地权属界线部分的建筑和构筑物;

  6.城镇住宅小区内侵占公共场地(绿地)、公共通道、公共平台的建筑和构筑物;

  7.交通干线两侧、国土部门卫片执法查获且不符合用地规划,以及顶风抢建、改扩建的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违法建筑;

  8.河道、水库(山塘)、海塘、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严重影响防洪和水工程安全运行,以及饮用水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9.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以及城市主要道路、临街两侧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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