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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县委[2004]11号)和《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象人社〔2013〕111号)文件精神,对我县企业为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实行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招用高校毕业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1、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为毕业两年内首次就业,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含2年),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2、为高校毕业生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费;

  3、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为同一家企业(本县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派遣员工必须在象山工作);

  4、申报社保补贴时,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必须处于在职状态。

  二、申报材料

  1、《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普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附件)一式三份,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盖章;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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