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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象山县财政局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

朗读

各镇(乡)、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象政发[2013]66号)精神,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申报便捷、程序规范、审核到位,现就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有关问题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

  (一)申报对象。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且劳动关系稳定、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申报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数少于单位当年度平均参保人数1.5%的中小微企业。

  (二)申报条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就业登记;

  2、至申报年度,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2年在我县履行缴费义务;

  3、申报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数(不包括退休、死亡、入伍、升学)少于单位当年度平均参保人数1.5%(含1.5%)。

  (三)补贴标准。失业保险补贴额度为申报年度企业失业保险单位实际缴费部分的50%。1年内只能享受一次。

  (四)申报程序及所需材料。失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企业向象山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提出申报,象山县就业管理服务处通过“宁波市就业与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对申报的中小微企业参保人数、减员人数和减员比例进行查询和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通过象山县人力社保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天。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办理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象山县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表2);

  3.退休、死亡、入伍和升学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

  (五)其他事项。

  1、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中小微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最大减员人数,按当年度平均参保人数乘以1.5%后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

  3、失业保险补贴与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

  4、各类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劳务派遣公司不列入失业保险补贴政策的享受范围。

  二、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报条件。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

  1、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办理就业登记;

  3、月平均工资发放达到本县最低工资120%以上;

  4、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应为同一家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为企业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

  (三)申报材料

  1、《象山县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保补贴登记表》(附表4)

  2、《象山县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审批表》(附表5)

  3、《劳动合同》;

  4、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非企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或单位机构组织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其中,单位招用城镇低保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其复印件;招用城镇大龄失业人员还需提供被招用人员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四)享受期限和享受月份核定

  1、社保补贴享受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不含第60个月)的人员(即在同一家企业享受社保补贴满36个月时,距法定退休年龄时间不足2年的人员)享受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2、社保补贴在同一个享受限期内连续计算,包括期间因各种原因中断的月份。

  3、申领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用人单位有欠缴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其欠缴或补缴的月份不计入享受月份。

  4、享受月份以劳动合同期限、办理就业登记的月份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缴费相一致的月份确定。

  (五)申报地点

  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向所辖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报;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单位可向象山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提出申报。

  三、企业招用被征地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报条件、

  企业招用被征地失业人员(必须是本县户籍,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持有《宁波市被征地人员申请就业登记证》且失业6个月以上的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社保补贴:

  1、签定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办理就业登记;

  3、月工资发放达到本县最低工资120%以上;

  同时,应符合签定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同一家用人单位的条件。

  (二)享受期限、申报地点和补贴标准等与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相同。

  (三)申报材料

  1、《象山县企业招用被征地失业人员申请社保补贴登记表》(附表6)

  2、《象山县企业招用被征地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表7)

  3、《劳动合同》;

  4、《宁波市被征地人员申请就业登记证》及其复印件

  5、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非企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报对象。城镇大龄失业人员(4050人员)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

  (二)补贴标准。灵活就业人员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

  (三)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2、《象山县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附表8);

  3、农村信用社存折复印件

  (四)享受期限和享受月份核定

  1、社保补贴享受期限,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自2013年1月起,3年享受期满后,仍从事灵活就业的,可继续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至本意见实施期结束止。

  2、享受月份以办理就业登记的月份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缴费相一致的月份确定。

  3、申领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灵活就业人员有欠缴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其欠缴或补缴的月份不计入享受月份。

  (五)申报流程。灵活就业人员向所辖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各镇乡(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审核,经中心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公章后,统一将相关材料上报县就业管理服务处。

  五、职业介绍补贴

  (一)申报条件。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介绍成功,且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的。

  (二)补贴标准。本县户籍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每人100元;非本县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每人50元。

  (三)申报材料

  1、《象山县职业介绍补贴申报表》(附表9);

  2、《象山县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附表10);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保存好由全市职业介绍信息系统统一开具的职业介绍信存根,加盖职介专用章,以备抽查。

  (四)申报地点。县就业管理服务处。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申报条件。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中“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劳动力被当地政府吸纳,从事社会公益性事业服务,如保绿、保洁、治安巡逻、居家养老等公益性岗位,可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

  “零就业家庭”是指我县城镇居民同一户籍家庭(仅指夫妻、父母、子女关系)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提前退休人员等除外)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无经营性、投资性、赠予性收入且生活困难的家庭。家庭成员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政策性待遇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不列入“零就业家庭”范围。

  (二)补贴标准。本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80%。

  (三)申报材料

  1、《镇乡(街道)、社区(村)招聘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登记表》(附表11);

  2、《象山县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表》(附表12)

  (四)申报地点。县就业管理服务处。

  七、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一)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1、申报对象。宁波市户籍人员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2、申报条件。上述对象从2012年1月1日起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并依法在我县参加社会保险。

  3、补贴标准及享受期限。新创办企业的,补贴标准为企业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新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补贴标准为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最长均不超过3年。

  4、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高校毕业生的,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象山县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表13);

  (4)创办个体工商户的,需提供银行结算账户存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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