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25 年4月23日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振建筑业企业发展信心,推动新时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象政办发〔2024〕4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象山县范围内依法实际经营且具有法人资格、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企业。
第三条 设立象山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规模发展、质量创优、科技创新、人才建设等方面。
第四条 县住建局负责申报项目的受理、审核、发放,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五条 规模发展奖励
(一)对工程施工企业新晋升特级资质、总承包一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的规模绩效奖励。企业首次取得资质后给予40%的奖励金额,年度完成产值特级资质企业达到20(含)亿元、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达到8(含)亿元、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达到2(含)亿元以上,再给予60%的奖励金额(其中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批资质的企业,在取得资质的12个月后给予40%的奖励金额,产值奖励同步延迟12个月);
(二)对工程设计企业新晋升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分别给予400万元、80万元、20万元规模绩效奖励。企业首次取得资质后给予40%的奖励金额,年度营业收入综合资质企业达到5(含)亿元、行业甲级资质企业达到1(含)亿元、专业甲级资质企业达到3000(含)万元后,再给予60%的奖励金额;
(三)对工程勘察企业新晋升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首次取得资质后给予40%的奖励金额,年度营业收入综合资质企业达到1(含)亿元、专业甲级资质企业达到2000(含)万元后,再给予60%的奖励金额;
(四)对企业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规模达到100(含)亿元以上、50(含)亿元—100亿元(不含)、20(含)亿元—50亿元(不含),且同比正增长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品牌创建奖励
(一)每年安排50万元“质量安全能力提升”专项资金,用于全县优质(标化)工程扩面行动。
(二)对承建工程获得“鲁班奖”荣誉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三)对承建工程获得“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公路交通优质工程(李春)奖、省级“观摩工地”等荣誉的企业,给予25万元的奖励;
(四)对承建工程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市政金杯奖”、省级最高工程质量奖(见附表5)、市级“观摩工地”等荣誉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五)对承建工程获得市级最高工程质量奖(由设区市住建部门发文或授权发文)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同一施工许可证的多个获奖项目按单个项目算,同一项目以最高奖为准,并相应扣除之前已获得奖励金额,参建的建筑业企业按奖励额度的20%给予奖励。
第七条 科技创新奖励
(一)对获得国家、省(部)、市级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象山政策 > 象山县住建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xiangshanxian/xiangshanxianzhujianju/2025/0428/447961.html
- 上一篇: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通知 象房金〔2024〕4号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