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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象山县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县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扶持力度,引导和鼓励加快发展步伐,根据《宁波市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现制定《象山县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象山县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象山县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月一十八日

  附件:

象山县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大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提档升级力度,加强和规范县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市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甬农办[2011]17号,甬财政农[2011]41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类创建与认定、特色区块建设、精品培育、农(渔)家乐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基础设施投入贴息、“民宿、民游”和标志标识补助、自律服务组织建设等。

  第三条 开展国家、省、市、县级农家乐休闲旅游点创建。根据农业部农企发[2010]2号、浙农办[2006]61号、甬农办[2006]30号文件精神,对创建为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浙江省农家乐特色点、宁波市和象山县农家乐休闲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8万元和3万元补助。对同时获得上述称号的进行就高补助,对低一级点创建为高一级点的按差额进行补助。

  第四条 开展国家、省、市、县级农家乐休闲旅游村创建。根据农业部农企发[2010]4号、浙农办[2006]37号、甬农办[2006]31号文件精神,对创建为中国最有魅力休闲乡村、浙江省农家乐特色村、宁波市和象山县农家乐特色村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对同时获得上述称号的进行就高补助,对低一级村创建为高一级村的按差额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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