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浙发改法规〔2014〕121号
省级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人行办事机构、编委办: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和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指示精神,推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重要意义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改进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内容;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加快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有利于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改善社会管理;有利于提升社会诚信意识,解决社会经济活动中诚信缺失、惩戒不力等突出问题;有利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管理效能,为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提供重要支撑。
二、推进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主要任务
(一)实施信用记录核查
1.全省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先评优、债券发行、资金扶持等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同时应当查询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的信用记录,并加强和完善本单位的信用信息。
2.鼓励金融机构在展业过程中,根据相关法规和风险控制需求,查询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记录。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大宗交易、经济合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中,根据自身防范信用风险的需求,查询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记录。有关部门为其查询提供便利。
(二)应用第三方出具的信用报告
1.在全省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应用企业信用报告。按照标准统一、联合监管、第三方制作的原则,在全省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推进信用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提升市场主体信用意识。(省发改委
2.在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工作中,按照“绿色评价体系”的要求,应用企业信用报告。(浙江证监局。201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