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分类补偿与分档补助相结合,量力而行,分步推进,补偿标准基本合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总体目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市级生态公益林的县(市、区)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温州市人民政府按标准给予补助。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
第三条 补偿基金是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以及对公益林投资经营者从事上述活动所发生支出给予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补偿基金支出由补偿支出和管护支出构成。管护支出包括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公共管护费用和管理费用支出。
第二章 补助范围、标准和对象
第五条 补偿基金的补助范围为市级生态公益林(以下简称“公益林”)。
第六条 公益林的最低补偿标准由省政府公布。公益林的管护支出标准为每亩4元,其中:护林人员管护费用每亩2.5元,公共管护费用每亩1元,管理费用每亩0.5元。公共管护费用由市林业局统筹安排,
第七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由市县两级共同建设,市财政每年每亩补助20元,县财政每年每亩配套补助1元,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从2013年起,公益林最低补偿标准提高,增量资金由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对县补助分为二档。
第一档县(市、区)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永嘉县、洞头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市级财政按增量资金的90%补助。
第二档市县包括乐清市、瑞安市,市级财政按增量资金的40%补助。
市补助资金不得用于管理费用支出,市级管理费用由市财政单独安排。
第八条 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按资金的不同用途和山林权属、经营管理主体不同确定。
(一)补偿支出的补偿对象:
1.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林农个人的承包山、自留山,补偿对象为农户。
2.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统管山,补偿对象为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
3.划入自然保护区的集体统管山或林农个人的承包山、自留山,补偿对象为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
4.依法签订了承包、租赁等流转合同(或协议)的山林,在合同(或协议)有效期内,合同(或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补偿对象为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益人;合同(或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合同双方应协商确定补偿对象及相应份额,并签定补充合同(或协议)。
5.公益林发生调整变化的,相应的补偿基金应调整用于对新增补的公益林补偿对象的补偿,确保公益林建设任务与资金补偿面积保持一致。
(二)管护支出的补助对象:
1.管护人员管护费用的补助对象,为对公益林实施管护的护林人员和对护林人员统一实施劳动保障、培训的单位。国有山林的补助对象为相应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零星国有林,补助对象由委托和受托双方协商确定。划入自然保护区的集体统管山或林农个人的承包山、自留山林的补助对象为实施统一管护的自然保护区;实行自然保护区和周边乡(镇)村共同管护的,则由自然保护区和周边乡(镇)村协商确定。
2.公共管护费用的补助对象,为在公益林区内从事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等项目的实施单位。
3.管理费用的补助对象,为承担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信息系统建设、检查、验收、考核等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或林业工作站)
第三章 资金使用、申拨和核算
第九条 补偿性支出,用于因认定为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而造成公益林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收益损失的经济补偿。未完成均股均利改革的集体统管山的补偿支出,原则上应将70%发放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留用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管护支出用于公益林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公共管护费用和管理费用支出。其中:
(一)护林人员管护费用用于护林人员的劳务报酬、劳动保障、培训等管护费用支出。护林人员包括公益林区护林组织的专职护林人员和兼职护林人员。专职护林人员的劳务报酬和劳动保障支出不得低于护林人员管护费用总额的80%;兼职护林人员管护费用总额不得超过护林人员管护费用总额的10%;其余部分费用用于护林人员的培训等支出。护林人员的管护责任区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公益林的分布和管护难易程度统一划定。国有林(不包括委托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零星国有林)和划入自然保护区的集体统管山或林农个人的承包山、自留山林的护林人员管护责任区由相应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划定。
- 上一篇: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 下一篇:温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