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市级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生态公益林规划纲要》、《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温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是指除国家和省重点生态公益林以外的,生态区位较为重要或生态状况较为脆弱的,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经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 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集体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级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权责一致、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并将有关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生态公益林的具体实施和检查监督,并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情况。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生态公益林的资金投入。逐步建立、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纳入市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并达到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要求的森林资源、林木投资经营者给予一定的补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助范围、标准和对象及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局另行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生态公益林的管理人员经费及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与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章区划管理
第七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区划界定,由当地政府与市级生态公益林的投资经营者签订界定书,并按事权等级,由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市级生态公益林区划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管理,划定的市级生态公益林原有的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经批准公布的市级生态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用途的,应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确定为市级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予以确权,并明确事权等级。
第三章建设和保护管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工作,逐级签订市级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
市人民政府与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有市级生态公益林管护任务的村民委员会或其他经济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其管辖的有市级生态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签订市级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 村或各有关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应根据市级生态公益林的分布特点、保护等级和管护难易程度等因素,按一定面积划定管护责任区,采用承包、招标等形式配备专职护林员,并与其签订管护合同。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市级生态公益林经营区周边明显处,如山口、路口、海岸、河流交叉点等设立永久性标志牌,立牌公示。
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政府与本级政府签订的市级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对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加强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建立由专人负责的市级生态公益林管理网络。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封、造、补、抚、管相结合,以天然更新为主,辅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把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成树种多样、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长期稳定的森林生态体系。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林权单位对市级生态公益林区内的荒山荒地、火烧迹地等宜林地进行限期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对生态保护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低效林分,应当进行补植和封育改造,逐步提高市级生态公益林的生态保护功能。
第十三条 禁止在市级生态公益林区内进行有损于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确需采挖林木、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依法办理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