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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抗震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泰顺县抗震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公示并征集意见。公示时间: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6月9日,联系电话:59280595,联系人:施伟泽。

泰顺县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2015年6月2日  

 

 

 

 

泰顺县抗震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抗震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切实提高抗震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抗震安居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成泰顺实施抗震安居工程的复函》(浙政办函〔2014〕11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文泰抗震安居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温政发〔2015〕16号)、《中共泰顺县委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泰委发〔2015〕14号)文件精神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震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列入抗震安居工程实施计划的民房重建、原房修缮、公共设施重建及修缮等三大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安排用于抗震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上级财政资金、特扶资金、县财政预算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四条  县财政局牵头负责抗震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县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抗震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督,县审计局牵头负责抗震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

 

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各有关乡镇政府、部门单位是抗震安居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建设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申报。项目实施主体原则上于当年2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县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实施目标、实施概况、项目建设内容、规格和规模、总投资和资金来源结构、政策扶持、项目管理及保障措施。

第七条  项目审核。3月底前,县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进行审查汇总,报县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审定后,下达年度实施计划。
    第八条  项目实施。

(一)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核后的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擅自更改项目建设内容。如有确实需要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按项目原申报程序进行调整。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实行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和招投标制度,加强对项目的论证、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质量等方面的监督。

(二)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相关责任制,落实责任目标和责任人,科学制订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并在当前20日内向县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项目实施进度报表。

第九条 项目督查

(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县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二)各有关乡镇政府、部门单位完成一项抗震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县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立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完成一项销号一项。验收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验收申请报告;

2.项目总结或小结;

3.重建户(修缮)清单;

4.公共设施项目清单;

5.实施前后对比照片(电子格式);

6.项目立项文件;

7.招、投标文件;

8.项目合同书;

9.项目实施方案(含施工图纸);

10.其他相关材料。

(三)各有关乡镇政府、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台帐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项目档案。

(四)每年12月15日前,县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抗震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专账核算的原则。涉及特扶资金的,按照《浙江省特别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补助标准:

1.民房重建

(1)原拆原建。按每人1.34万元发放到户。

(2)异地迁建。①到户补助:每人补助1.74万元。②享受旧房拆除补助,其中原房砖混结构房屋拆除,每平米补助250元;砖木结构房屋拆除,每平米补助200元;土木、木结构房屋拆除,每平米补助150元;附属用房拆除,每平米补助50元。旧房拆除补助每户最高不超出3万元。③离开极灾区(6度区)进行异地迁建的,每户再增加补助1万元。④迁建到县城抗震安居小区的,每户再增加补助2万元。

(3)自行购房。①到户补助、旧房拆除补助、离开极灾区(6度区)补助标准同异地迁建。②到县城或县外自行购买商品房的(购房时间原则上限定在2014年9月12日以后,以购房发票为准),每户增加补助2万元。

(4)对2012年以前异地搬迁项目的未搬迁农户按人均5600元补助标准发放到户,但可享受到人补助中的省财政地震专项扶持政策(4000元/人)和珊溪水库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农户跨集雨区统筹集聚政策(5000元/人);对2013、2014年异地搬迁项目的未搬迁农户享受地震灾后重建政策,即按人均8400元的省扶贫重点村农民异地搬迁补助标准发放到户。

(5)重建户只拆不建(购)的,可享受房屋拆除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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