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ZJSP10-2015-0010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应用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应用,构建社会组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应用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归集和完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
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归集和上报,确保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认真归集完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生成和获取的社会组织信用记录以及有关评价社会组织活动情况的各项信息。按照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荣誉信息、失信信息进行分类,建立专门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档案库。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格式进行汇总,以市为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的信用信息上报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二、进一步加强对守信社会组织的激励
(一)依法在社会组织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应用信用信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社会团体、基金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各级民政部门在初审时要积极应用社会组织的年检结果和评估等级。对于年检、评估结果符合规定条件以及其他条件的,及时予以资格初审通过。
(二)推进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优先承接职能。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将政府事务性、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优先向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转移。对于评估等级较高、购买服务完成情况良好、在本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公信度和声誉的社会组织,要简化申报程序,依申请直接编入目录。
(三)推进扶持资金向评估等级较高的社会组织倾斜。省级财政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优先对评估等级在3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予以公益项目资助。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安排各类项目资金和支持政策时,同等条件下,向获得较高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