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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通知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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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制度改革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函〔2015〕468号)要求,全面推进浙江省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社会组织统一代码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组成部分,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制度改革的总目标是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代码制度,实现管理从多头到统一转变、资源从分散到统筹转变、流程从脱节到衔接转变,为转变政府职能、提升行政效能、减轻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担奠定基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主动沟通,加强信息化保障,协同推进,形成合力,共同解决统一代码制度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按照国发〔2015〕33号文件的要求贯彻落实到位。

二、精心组织实施社会组织统一代码制度改革

(一)全面实施社会组织统一代码登记制度。按照国发〔2015〕33号、民办函〔2015〕46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将原由民政部门核发的法人登记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统一改为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后,社会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二)社会组织统一代码制度改革的适用范围。本次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适用于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三)社会组织统一代码制度的实施时间。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成立、变更及换证社会组织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各地要统筹做好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尽快完成现有登记模式向社会组织统一代码制度下的“三证合一、一证一码”登记模式过渡。

(四)实施社会组织统一代码制度过渡期。根据国发〔2015〕33号文件精神,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社会组织统一代码制度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社会组织原来持有的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可继续使用;各登记管理部门应尽快完成以原组织机构代码为主体标识码的统一代码的证书换发工作。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办理相关业务,原来核发的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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