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缓解融资难问题,推动银行业和保险机构合作互补,进一步提升金融业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95号)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5〕69号)精神,现就我县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项新型金融业务,可以促进金融创新与金融合作,也是我市金融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有利于破解小微企业抵押担保难题,为其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有利于提升金融机构的创新和风险管理能力,推动银行和保险机构合作互补,拓宽金融服务领域;有利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金融创新与社会信用良性互动。
二、主要内容
(一)支持对象和资金用途。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支持对象为小微企业、泰顺石雕创业工作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城乡创业者、个体工商户、农户及农村经济组织,重点支持网络经济、旅游休闲、现代物流、文化创意和小城镇建设,着力支持科技型企业和列入“小升规”培育库企业或规上企业。贷款资金只限用于生产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
借款对象为泰顺县内的企业或个人,企业或个人不得有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二)参与主体权利义务。试点期间,在自愿基础上,由县政府选择县内若干家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的银行及保险机构经办此项业务。参与试点的银行应当与保险机构根据本实施意见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借款人须与银行、保险机构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银行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发放贷款,保险机构对贷款本息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借款人履行诚信守约义务,按期还本付息。
(三)合理控制融资成本与期限。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率和保证保险费率组成。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20%的水平,保险机构保证保险年化费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借款人实际风险和资信状况实行差别化利率(费率),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贷款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
(四)建立风险共担机制。银行和保险机构原则上按3:7的比例分摊贷款本息损失风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银行与保险机构具体协商确定。当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未偿还本金、银行催收未果的,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并向保险机构提供出险、追偿等情况,保险机构按照约定期限向银行理赔。履行完上述偿付责任后,银行和保险机构应向借款人继续追偿;追偿获得借款人的还款,应按照银行与保险机构实际承担损失的比例在各方之间进行分配(银行与保险机构的分配金额应以其实际偿付金额为限)。
(五)保险机构成立共保体运营管理中心。由参与试点的保险机构共同成立泰顺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组建“泰顺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运营管理中心”,银行与运营中心开展合作,建立起“小额度、广覆盖、易操作、成本合理”的运行机制。共保体运营中心人员由参与试点的保险机构委派,并由运营中心统一考核,统一管理。运营中心产生的费用和损益按照承保份额比例的在各组建机构间分摊,自负盈亏。
按照银行和保险机构承担风险的比例,试点机构要积极做好贷款流程、实施细则及相关保险条款的制定等工作,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切实简化办理流程,提高资信调查和业务办理效率,对于首次借款人,在申请资料齐全的情况下,银行和保险各自报上级部门审批,银行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保险机构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承保意见。试点机构要积极做好贷款流程、实施细则及相关保险条款的制定等工作,并及时报县金融办、人行泰顺县支行和银监会泰顺监管办备案。
三、风险防范
(一)控制小额贷款额度。试点期间,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对不同对象的小额贷款借款人规定不同的单户贷款上限。小微企业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泰顺石雕创业工作室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城乡创业者、个体工商户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50万元,农户及农村经济组织单户发放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合力加强风险管控。建立银行与保险机构间的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欠款追索等方面密切合作。银行要加强内控管理,严把小额贷款质量关,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及时与合作保险机构沟通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信息。鼓励保险机构对贷款风险进行附加性承保,借款人投保小贷保证保险时,可同时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承保责任范围应覆盖贷款本息;借款人相应的财产保险一般也应向同一保险机构投保。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借款人无法按约定还款时,保险机构有权将保险赔款资金优先用于归还其所欠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