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龟政〔2017〕172号
为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投标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操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招投标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和集体资金在本辖区内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活动。
二、基本原则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镇招标办是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招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镇招投标活动接受县纪委、镇纪委和县招投标中心的监督,同时接受县招投标中心的业务指导。
三、招标方式
(一)工程造价在30万以上,200万以下(不含200万)的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特殊项目需邀请招标的需向镇招标办报批,再由主管部门牵头进行论证。
(二)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的的工程,一般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
四、相关事项
(一)公开招标
1、招标申请
招标人可以是镇政府、村委会以及有关项目管理实施机构等。招投标应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向镇招标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立项文件、资金来源文件、预算书、审价单等相关文件。
2、招投标相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