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泰政办〔2017〕1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推进儿童福利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5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目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决策部暑,以儿童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儿童关爱和帮扶力度,建立健全“家庭尽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团协同、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逐步减少留守儿童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留在户籍地(或常住所在地)、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籍未成年人
(一)落实家庭主体责任。
父母对孩子具有法定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做到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留家照料未成年子女,或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暂不具备条件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责任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子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应当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社区)和子女就读学校(幼儿园)。外出务工人员要经常回家探望留守未成年子女,经常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和受委托监护人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孩子的生活、学习、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和教育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要加强对监护人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要加强对外出父母委托监护的业务指导和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评估,并指导外出务工父母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对委托监护的留守儿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要落实专人定期进行家庭监护走访,指导帮助监护人妥善照料留守儿童。外出务工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社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强化政府主导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内容,切实履行留守儿童情况排查、台帐建立、发现报告、救助保护等职责,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帐,实行动态管理,为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村(社区)要协助乡镇做好相关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和动态,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三)加强部门协同联动。
坚持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各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网络。
1.县民政局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责任,推动建立工作领导机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任务;要加强基层儿童服务体系建设,依托“县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乡镇民政办(乡镇儿童工作站)、城乡社区儿童督导员”三级儿童服务网络,切实强化对符合条件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力度。
2.县教育局要做好在校(园)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犯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全面建立结对帮扶制度,发动学校教职员工和每个留守儿童结对,建立班主任和结对帮扶教职员工沟通反馈机制;加强寒暑假期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建立假日期间定期走访制度;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按适当比例配备生活及心理辅导老师。
3.县公安局要督促指导各基层公安做好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信息,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置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严厉打击拐卖农村留守儿童和组织、胁迫、诱骗、利用农村留守儿童乞讨以及教唆、利用农村留守儿童实施违法犯罪等行为。
4.县财政局要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关爱保护工作提供资金保障。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指导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指导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落实财政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5.县发改局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发展项目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村(社区)“儿童之家”、家长学校等服务设施建设。
6.县司法局要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建设,指导各基层司法站所通过以案释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
7.县委农办(县农业局)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纳入扶贫攻坚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建档立卡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精准扶贫项目的重点支持范围。
8.县卫生计生局要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医疗机构要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县卫生计生部门和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指导服务机构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服务。推动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下乡活动,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属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