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泰财采决〔2018〕114号
当事人:浙江兴红标识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郑楼商务礼品生产基地
据相关供应商投诉,你公司在参加2017年12月泰顺县中医院标识系统采购(重)政府采购项目(编号:TsCG⒛ 1711013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过程中提供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为虚假证书,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本机关审理查明,你公司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技术资信响应文件》第29页“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复印件,证书编号为“(浙)1Z安许证字[2012]010318-10/8” ,单位名称为“浙江兴红标识有限公司”,但该两项信息分别输入在浙江省隹房和城乡建设厅网(http∶ //www。zjjs。GOm。Gn)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查询页面中,查不到相关信息,即该安全生产许可证疑是虚假证书。2018年1月“日,你公司在《行政处罚申辩书》承认你公司确实不具各“
由省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由省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参加投标的资格条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1。你公司技术资信响应文件1份;2。相关供应商投诉书2份;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查询截图1份;4。泰顺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5。你公司行政处罚申辩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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