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泰招商〔2018〕2号
各科室、招商服务中心:
根据泰政办〔2009〕164号、泰政办〔2012〕24号等文件精神,为了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制定了本局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单位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不含已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在编不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绩效工资构成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核定的额度,按照“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优绩优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分配,与绩效考核挂钩,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办法
1、年终绩效奖金。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中人均提取5760元作为年终奖励性绩效奖金,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在年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