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泰财资〔2019〕174号
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落实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及时发现并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夯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数据基础,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试编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试编工作的通知》(浙财资产〔2019〕6号)、《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试编工作的通知》(温财资〔2019〕21号)规定,决定从2019年1月起组织开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以下简称资产月报)试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和内容
(一)编报范围。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编报内容。资产月报包括报表封面、资产情况单户表、资产情况汇总表和地方资产分布情况表(详见附件1)。
1.报表封面反映单位性质、执行会计制度、预算管理级次等基本情况。
2.资产情况单户表由各单位依据月末财务资产账面数进行填报,反映单位资产、负债、净资产以及重点关注资产的情况。
3、资产情况汇总表由各级主管部门、县财政局根据单位资产月报数据汇总形成,反映本部门、本地区资产、负债、净资产以及重点关注资产的总体情况。
4、地方资产分布情况表由各县财政局汇总生成,反映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布情况。
二、报送方法
(一)报送时间。从2019年2月起,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于每月6日前(凡遇国家法定的重大节假日可适当延后2日)完成上月国有资产月报填报。
(二)报送内容。县级主管部门报送本部门资产情况汇总表以及所属单位资产情况单户表;县财政局报送本地区资产情况汇总表和地方资产分布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