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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外经贸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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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外经贸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切实担负起应负的责任,保证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规定》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规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必须履行职责的制度。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经济建设、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同等重要的责任。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与完善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相结合,坚持与完成开放型经济工作任务相结合,坚持与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坚持与领导干部改造世界观相结合。

第四条 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严肃执纪,违纪必究。要分解任务,明确职责;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局党组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党组会,听取汇报,分析情况,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定党风廉政工作计划,分解下达任务和目标,并组织实施,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二)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并实施具体制度,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运用多种形式,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完善作风建设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研究提出加强局作风、行风建设的具体要求。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领导、组织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八)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九)针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每年组织召开一至两次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结合实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解决存在的问题。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有关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六条  党组书记、局长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局党组及党组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重要责任,对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一)局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 

(二)考核采取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和综合评定的方式,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三)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四)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党组要采取措施,限期改正,并上报结果。

第十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

(一)局党组每年要向市委、市纪委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告内容要全面、真实地反映本局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各科室要每年向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报告一次有关工作情况,并根据要求抓好落实。

(三)党组成员要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个人廉政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

(一)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民主评议工作,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二)对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行风评议等结合进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上级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纪检组长、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人员和科室解决和纠正。对发现违纪违法案件,要认真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纪检组长和办公室对责任制贯彻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党组,以利于这些问题及时得到解决,切实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到贯彻落实。

                                              上虞市外经贸局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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