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浙江省防雷工程的市场监督管理,规范省外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负责本省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外企业在本省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应依法申请登记备案。
第四条 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申请登记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三)在本省有合法营业场所、必备经营设备和设施。
第五条 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申请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浙江省省外企业赴浙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法人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申请登记备案文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备案,发给资质登记备案证明,并及时向省内各市、县气象主管机构通报,适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已登记备案的单位如果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的,应当在办理资质证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注销或重新备案手续。
第八条 准予登记备案的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资质等级进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
(二)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手续完成后,必须及时通报工程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
(三)进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标准;
(四)使用和安装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五)在资质年检完毕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书面通报年检情况;逾期未通报的,视为年检不合格。
第九条 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登记备案证明有效期为两年。
有效期满需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续期备案申请。
第十条 已备案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气象主管机构有权注销其备案证明:
(一)逾期未办理续期备案手续的单位将予以注销备案;
(二)年检不合格的;
(三)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十一条 防雷工设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经登记备案,擅自开展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
(二)防雷工程未按规定申请设计审核,擅自施工的;
(三)防雷工程未按规定接受施工监督、竣工验收的;
(四)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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