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迅速、妥善处置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减少森林火灾对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和《绍兴市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上虞市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镇历年来处置森林火灾事故的实践,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要求,以“生态靓镇”为目标,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紧紧抓住森林火灾发生的初期,及时、迅速、有效、妥善处置森林火灾事故,控制并扑灭发生的森林火灾,确保国家、集体、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要坚持“及早发现、专业扑救、因地制宜、确保安全”的原则。
(一)及早发现:在火灾发生的第一时间,获得灾情上报,通常由村护林管火员在巡查中发现或群众举报;
(二)专业扑救:由镇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火灾扑救,禁止老、弱、病、残、妇女和学生参加;
(三)因地制宜:要善于根据当时的地形地貌、林相、风向、火险等级、所处季节等情况制定具体扑救方案;
(四)确保安全:要在保证救火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扑救,防止盲目蛮干。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 镇政府成立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镇森林火灾的预防和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镇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镇长担任副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农技信息中心、资产管理中心、派出所、城建、财办、人武部、文卫、纪委、党政办、民政等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
镇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防火办),设在农技信息中心内,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行政村相应设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指挥由各行政村一把手担任,各村预备役人员组成。
第六条 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党政办:负责检查、监督全镇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森林防火物资;
农技信息中心:负责全镇森林防火的指导、检查、监督、协调工作;主持镇防火办的日常工作;督促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财办:负责按排森林防火专项资金;检查、监督森林防火专项资金的使用;
社会事务办:负责中小学学生森林防火“五个一”工程的组织实施;在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负责抽调医务人员组织现场抢救伤员;
民政办:负责灾后的救济工作;办理在扑救森林火灾中壮烈牺牲需报批烈士的有关手续;
文广站:负责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进行森林防火宣传,及时播报森林火险等级;
派出所:负责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打击和惩处森林火灾肇事者、责任人;负责重大森林火灾火场沿线的道路交通管制;
纪委:负责查处有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
第三章 预案的启动
第七条 凡发生森林火灾,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由行政村按照本镇森林火灾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第八条 镇防火办接到各行政村森林火灾报告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或副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
(一)火场跨越行政村行政界限且受害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二)正在燃烧且受害面积在5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三)重点区域发生火灾连续燃烧1小时以上或其它地域内发生火灾连续燃烧3小时且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四)发生扑救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五)严重威胁重要设施及村庄、居民区的森林火灾;
(六)需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四章 预案处置的程序
第九条 镇防火办接到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报告后,值班员应立即向镇防火办主任及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或者指挥报告。
第十条 镇值班员按照镇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的指示,立即通知火灾发生地的行政村组织预备役人员进行扑救,并将情况通报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第十一条 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有一位副指挥在镇防火办指挥,镇防火办集中力量投入火灾的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从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副指挥、镇防火办主任要亲自或指派指挥部其他成员立即前往火灾发生地,会同当地行政村,研究紧急处置方案。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组织、协调、督促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第十二条 特别重大或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镇森林消防队进行扑救。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镇防火办值班员应及时向市防火办报告:
(一)火场跨越乡镇、镇行政界限且受害面积在5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二)正在燃烧且受害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第十四条 火灾发生地的行政村负责扑火所需燃料、食品、饮用水、药品、交通工具等后勤保障供应。各自身保障有困难,应及时向镇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由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解决。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为灭火后勤保障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 由镇派出所派出人员负责火场秩序的维持,保证灭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按照森林火灾报道的相关规定,重大森林火灾有关新闻稿及相关材料要经镇防火办严格审查后再作报道。对镇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事故的火情发展、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消息,由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指定发言人发布。
第十七条 对灾民的抢救、安置、疏散及对扑救伤亡人员的医疗、抚恤等,派出所、文卫、民政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对重大森林火灾案件,由镇派出所、纪委、农技信息中心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督促和协助地方查明火因,依法惩处肇事者,处理结果要及时报告镇政府和市防火办。
第五章 扑救演练
第十九条 为提高森林火灾扑救的能力,演练必须坚持从实战出发的原则,从难、从严设置情况,全员额参与,全装备出动,全天候组织,全过程接受检验。
第二十条 演练的时段集中在每年的防火重点期,高火险天气、重要节假日为重中之重。
第二十一条 演练前要周密计划,制定方案,确定参加的人员、时间、演练地点、保障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 演练中要严密组织,灵活指挥。以安全为前提,以提高扑火队员的协同运作为重点,以战术运用为突破口,增强扑救森林火灾的基本功。
第二十三条 演练后要及时总结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表彰先进,调动各级的积极性,并将演练情况及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 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全镇范围内的森林火灾扑救演练,一般跨行政村区域组织,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行政村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应急处置措施,落实具体工作人员,报镇防火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每年进行一次修订,各行政村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根据修订的预案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由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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