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监督约束机制的正常运行,进一步增强基层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镇党委决定建立镇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对象:
镇机关行政干部、事业站(所)中层副职以上干部。
(二)报告内容:
党政人大领导干部按市委组织部《关于重申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意见》执行。
镇机关行政干部、事业站(所)中层副职以上干部报告内容为:
1、本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的情况;家庭成员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情况;
2、本人在公务活动中因不能拒绝而收受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信用卡等情况。
3、本人建造私房、购房、出售和出租、调换、装修住房、购汽车的情况。
4、家庭成员出国(境)定居;公(自)费留学代培。
5、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宴请的情况。
6、家庭成员个体经商、办企业、工作安排调动的情况。
7、个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情况。
(三)报告的方式及程序:
1、报告统一以书面形式向镇组织、纪检部门报告。报告必须写清时间、地点、经过、缘由、结果等。可事先报告的事项必须提前5天报告,不可预见的事项,事后必须及时补报。属镇党委、政府调查了解的专项性报告,内容按统一时间定期报告。
2、镇组织、纪检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及时调查,及时研究,及时作出答复。
3、对报告内容建立档案登记制度,并做好保密工作。
(四)几点要求
1、镇机关行政干部、站(所)中层副职以上干部对个人重大事项应自觉如实报告,并虚心听取党组织的处理意见,当个人意见与组织意见相悖时,应无条件地服从组织意见。
2、对无故不报或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通报批评、诫勉,对构成违纪违法又不主动如实报告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