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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质〔2008〕27号
关于印发《上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罚没物品
管理和处置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队、所:
《上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行政执法 罚没物品 规定 通知
上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规定
为加强对罚没物品的依法管理,规范罚没物品的处置行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规定》、《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没收物品管理规定》、《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局管理和处置罚没物品,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罚没物品是指在行政执法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法定程序予以没收的产品、计量器具,用于生产、销售的原辅材料、半成品、零配件、生产工具、设备,产品标识、包装物、检验及检定印、证等物品,以及依法作无主处理的物品。
三、下列罚没物品应当予以监督销毁,其中属易腐烂变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以及无法进行保存的其他罚没物品,经审核同意后可及时监督销毁:
1、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2、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已禁止使用产品的;
3、失效、变质的;
4、已经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
5、不能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的;
6、属于虚假的产品标识、标志和包装物的;
7、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
8、伪造、盗用、盗卖检验及检定印、证的;
9、属于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
10、其他应当销毁的罚没物品。
四、下列罚没物品可以进行拍卖:
1、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2、虽然违反安全、卫生、环保、计量等法律、法规要求,但经过必要的技术处理可以消除隐患,仍具使用价值的;
3、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和合格证明的;
4、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有回收利用价值的;
5、通过技术处理,经计量检定合格或经测试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6、符合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条件的;
五、罚没物品应当加强管理,罚没物品的处置要严密、及时,防止罚没物品再次非法流入市场和非法挪用。管理和处置罚没物品,应当坚持统一监管、分类管理、统一登记、适当处置、及时执行、一案一结的原则。
六、罚没物品应当统一监管,分类管理,专人负责,并落实责任人员。设立罚没物品暂存库(稽查大队负责)和待集中销毁罚没物品专用库(办公室仓库保管员负责),建好仓库账册,严格出入手续,分类妥善保管。罚没物品数量较少的,暂存库、专用库可合二为一。罚没物品监督管理机构设在局案审委办公室(局法制员),对罚没物品的保管实施监督。
七、罚没物品应当统一登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到局仓库保管员处进行罚没物品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名称、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及相关案件行政处罚编号、拟处置方案等。除罚没物品出入库登记账册外,罚没物品登记应当尽量采用计算机管理,把它作为行政案件电脑化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关数据应能在行政执法工作报表中正确及时反映。
八、罚没物品应适当处置。实际操作中,可视不同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罚没物品的不同特征,采取就地监督销毁、定点监督销毁、技术处理、回收公司回收、及时监督销毁、定期或不定期集中销毁、拍卖等不同的处理方式。对劣质黄酒、劣质酱油等可就地监督销毁的,或者劣质钢筋等需要专用设备作技术处理后进行监督销毁、回收的罚没物品,可实施及时监督销毁或经技术处理后回收公司回收;其他应销毁的,可组织定期或不定期集中销毁,集中销毁可结合“3.15”、“质量月”等大型活动进行;可拍卖的罚没物品,应及时进行拍卖。罚没物品的具体处置方案,由案件承办人在案审建议表中与其他处罚建议一并提出,审委会讨论,经告知听证申辩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案件承办人办理罚没物品处置正式审批手续,经稽查大队队长审查、法制审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并作好处置记录。
九、罚没物品应当及时执行到位。执行中,承办单位、承办人应及时办理罚没物品入库手续、异地暂存、技术处理、监督销毁、回收公司回收、拍卖等手续。
十、罚没物品收缴时,案件承办人员经查对核实物品后,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罚没物品清单,注明单位名称、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和数量、没收时间,并由当事人和执法机关分别签字或者盖章。罚没物品清单应当与罚没票据同时使用,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一份交仓库保管机构。按照规定确定为无主的物品,应当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公告情况记录在案,并将公告复印件作为罚没物品清单附件。经过检验或者鉴定的罚没物品,应当附有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复印件,或者在罚没物品清单中注明检验或者鉴定证书编号和结果。
十一、罚没物品收缴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在三天内办理入库或异地暂存手续。对处置时不需要入待销毁物品专用库或暂不入专用库的罚没物品,由案件承办单位、承办人员负责,入暂存库或异地暂存后进行适当处置(如办理相对人代为保管手续)。罚没物品保管人员应当核对待入库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内容,与罚没票据记录不一致的,由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注明实际情况和原因后接收。定期或不定期集中销毁经局分管领导批准,由案件承办单位牵头,会同仓库管理机构和罚没物品监管机构组织进行。出库时,应当由保管人员与罚没物品处理人员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并将全部销毁罚没物品清单整理归档备查。
十二、监督销毁、技术处理、回收公司回收罚没物品时,应当视罚没物品的不同特性,采取压碾粉碎、火烧水浸、切割肢解、有机溶解以及其他改变罚没物品原始用途或者状态的方式进行。处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制作详细笔录,记明处置时间、地点、方式、物品名称、种类、数量,需拍照、摄像的,应当拍照、摄像存档。监督销毁罚没物品应当与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沟通,符合国家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方面要求。
十三、罚没物品中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腐蚀等危险品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设立专门仓库,分类妥善保管,或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妥善保管,防止出现安全事故。销毁的罚没物品中,凡涉及安全、环保等原因而无法自行销毁的,应委托有关部门予以销毁,并做好监督执行工作。应当做必要技术处理的罚没物品,必须在处置前做好相应的技术处理工作。
十四、对可拍卖的罚没物品,报请当地财政部门许可后,应当委托具有罚没物品拍卖资质的机构进行拍卖。拍卖机构根据拍卖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采用招标或指定的方法在符合要求的机构中选定,并报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没有合适拍卖机构的,在绍兴市局选定的拍卖机构中实施异地拍卖。
十五、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拍卖行业规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既可采取公开拍卖也可采取定向拍卖的形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参与竞买,不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不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不自行拍卖,不变向拍卖给涉案的行政相对人,不向任何人收取拍卖保证金。
十六、罚没物品进行拍卖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首先由案件承办人按第九条的规定,填写罚没物品处置审批表,提出初步方案,其中,拍卖底价难以确定的,可委托法定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以评估的价格作为拍卖底价。经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法制审查、分管领导批准,由罚没物品监管机构与拍卖行签订合同,案件承办人员按合同要求,具体办理拍卖事宜,有关材料按第十九条的要求整理归档。
十七、拍卖物品经两次以上变更底价仍不能拍卖成效的,可由拍卖单位作无底价拍卖或直接由物资回收公司收购处理,回收公司的选定、回收的审批和执行参照拍卖程序执行。
十八、罚没物品处置应当一案一结,罚没物品执行、处置到位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在行政处罚执行笔录或在罚没物品处置审批表的“执行情况”栏中,如实记录罚没物品的处置方案、处置过程、入库情况、技术处理、监督销毁、回收公司回收、拍卖等过程,并按一案一结的总体要求,将有关材料正本装订整理入案卷归档,罚没物品处置审批表存根以及罚没物品清单存根交仓库管理机构和罚没物品监管机构存档。在罚没物品未处理完毕前,不得申请办理结案审批手续。
十九、罚没物品处罚决定无法执行到位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部分执行或停止执行意见,在罚没物品处置审批表中说明原因,经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查、法制审查、分管领导批准后中止执行,并及时向罚没物品监管机构备案,有关材料按第十九条要求存档。
二十、罚没物品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六个月内处理完毕。其中,该销毁的,应当及时销毁、及时入库或在1月内定点监督销毁、回收公司回收;可拍卖的,应在1月内拍卖;拍卖失败的,应在2个月内进行其他适当的处置。期间办案时间超过3个月办案期限的(应销毁的,以入待销毁专用库或定向监督销毁、回收公司回收实施之日视为执行完毕;可拍卖的,以拍卖成交之日视为执行完毕),应办理延期报批手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延迟作出处理:
1、因复议、诉讼等原因,执法部门认为需要延迟处理的;
2、行政相对人提出延迟处理,执法部门同意的;
二十一、罚没财物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并对罚没票据统一登记造册,统一办理领用和缴销手续,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罚没物品的拍卖款、回收公司回收款,除支付必要的费用:如评估、拍卖佣金以及罚没物品管理、储运、销毁等开支外,一律缴入同级财政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或拖缴。费用结算原则上要求一案一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按有关财经制度,协助财务办理罚没物品费用结算事项。
二十二、包括承办人、管理人、承办单位、监管单位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使用(挪用)、私分,或以调换、外借等名义擅自处理罚没物品。
二十三、由于过错造成罚没物品损坏或丢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执法部门对罚没物品处理不当,导致行政赔偿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应当监督销毁的物品,由于监督工作不到位,造成罚没物品重新流入市场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侵占、挪用、私分、调换罚没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专职执法机构(稽查大队)的罚没物品监督管理由局负责。我局的罚没物品监督管理由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每半年汇总罚没物品处置情况,上报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二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