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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卫生局、市级医疗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卫发〔2006〕15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日
附件下载:绍市卫发〔2006〕106号附件.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