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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虞政办发〔2011〕7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防范工业企业对外投资风险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上虞市防范工业企业对外投资风险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维护区域金融生态安全,促进地方经济稳健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管理若干意见。 第二条 工业企业对外投资仅指我市工业百强企业在上虞境外进行的各类投资。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企业对外投资风险教育,牢固企业主风险意识,遏制非理性的投资冲动。 市内工业百强企业,要健全完善公司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切实加强对外投资的科学决策和风险管控。 第四条 建立工业百强企业对外投资统计分析制度,成立由市政府牵头,上市金融办、经贸、财政(地税)、人行、银监、国税、工商、公安、法院等部门组成的对外投资统计分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上市金融办,负责汇总统计分析,查找风险隐患,形成政府引导企业对外投资政策建议,供市委、市政府决策。 第五条 工业百强企业应当如实按季向统计分析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对外投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对外投资项目内容、注册资本、总投金额、资金来源构成、股东构成、投资原因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对外投资情况报送工作纳入工业综合实力百强企业考评内容。 第六条 工业百强企业对外投资余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纳入风险防范对象,统计分析领导小组应根据政府风险偏好性将其区分为鼓励类投资、关注类投资和限制类投资。 第七条 鼓励类投资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投资导向、提升自身主业产业链条的投资;关注类投资是指追逐资本回报的趋利性投资和各种多元化投资;限制类投资是指超越自身能力的非理性投资、企业高管和自然人股东占用企业资金投资、外迁企业总部及营运中心投资、通过市外投资企业转移本地税收的投资等。 第八条 对于鼓励类投资,市内工业发展的各类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予以优先考虑,对于对外投资项目通过税收筹划引入上虞的税收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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