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政发〔2013〕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根据浙江省村级组织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村级组织换届中严格把握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的通知》(浙村换发〔2013〕4号)精神,对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不能确定为候选人(自荐人)的五种情况作了明确规定,为贯彻落实上级要求,经研究,对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从经登记确认的本村选民中产生。应具备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公益、能创业致富、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等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有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拒不整改,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有辞职承诺情形而又不主动辞职,先锋指数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党员,道德品质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等情形的,不宜当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自荐人):
⒈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⒉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
⒊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
⒋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
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
不能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自荐人)的人员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其余条款内容不变。
特此通知。
上虞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