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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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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资金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5日

 

上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资金暂行办法

 

为积极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我市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切实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浙财综字〔2008〕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在上缴国库的新型墙体专项基金中预算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专款专用、滚动使用”的原则,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及标准

(一)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

1.扶持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研究开发,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应用标准的研究、制订;

2.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

(二)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

1.对列入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墙体材料科研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研究开发和标准体系建设,经鉴定通过的给予不超过投入资金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

2.新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投产后产品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企业按设备投入在500万元(含)以下、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以下、1000以上万元至1500万元(含)以下、15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含)以下、2000万元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1.企业必须在市内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有健全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在市墙改办备案登记的企业或项目。

3.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须由市级以上部门推荐,其产品技术已通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新产品鉴定。

4.申请企业必须达到安全、环保生产要求,一年内无人员死亡事故和环保违法记录,同时企业无偷漏税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事件发生。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一)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

1.《上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研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产品目录;

5.已通过的省级以上部门新产品鉴定的证明资料;

6.研发项目投入审计报告;

7. 有关部门提供的企业没有发生环保违法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职业卫生突发事件、重大偷税漏税欠税(费)、违反计划生育、未完成节能降耗当年指标证明;

8.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9.其他有关资料。

(二)其他补助项目

1.《上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技改项目需提供市经信局批准的项目投资备案通知书);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设备投入审计报告;

5.有关部门提供的企业没有发生环保违法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职业卫生突发事件、重大偷税漏税欠税(费)、违反计划生育、未完成节能降耗当年指标证明;

6.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7.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1.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专项支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上年用剩余资金自动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2.申请补助的企业或项目应由乡镇(街道)、“两区”管委会组织企业申报,乡镇(街道)、“两区”管委会初审后,在每年的9月底前上报材料给市墙改办。市墙改办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年度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及实际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审核筛选,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市墙改办初审汇总提出当年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由市财政局和经信局联合下文,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4.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时,应作“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处理,并严格按照项目实施内容进行资金使用。

5.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归集并妥善保管好项目档案资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审计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

为了保证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补助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会同市财政部门对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有关部门将按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的单位,除按照财经法规进行处罚,追缴专项资金外,还将取消其今后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予以通报。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附件:《上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下载:虞政办发〔2013〕88号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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