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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政府非税收入减收、免收、缓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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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政府非税收入减收、免收、缓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2日

 

 

 

上虞市政府非税收入减免缓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减收、免收、缓收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行为,维护缴款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政府非税收入减收、免收、缓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减收、免收、缓收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缴款义务人减收、免收、缓收政府非税收入。减收是指减少缴纳一定数额应缴的政府非税收入;免收是指免除缴纳应缴的政府非税收入;缓收是指延期缴纳应缴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政府非税收入可以减收、免收、缓收的,由缴款义务人提出政府非税收入减收、免收、缓收的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并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齐全:

  (一)政府非税收入减收、免收、缓收的书面申请,包括减收、免收、缓收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内容;

  (二)填报《上虞市政府非税收入减缴审批表》、《上虞市政府非税收入免缴审批表》、《上虞市政府非税收入缓缴审批表》;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财政部门和执收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执收部门收到缴款义务人书面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减收、免收、缓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合法性、合理性提出初审意见,对不予以减免缓的,由执收部门直接答复;对拟予以减收、免收、缓收的,执收部门签署意见后会同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执收部门批复给缴款义务人。

第六条  市政府只审批按规定减收、免收、缓收属于本级收入的政府非税收入,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需申请减收、免收、缓收应缴中央级、省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应按规定上报财政部、省财政厅审批。

重大社会性投资项目、企业异地拆迁项目和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规费减免按原规定执行。

教育系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费用减免按《上虞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虞财行〔2011〕10号)和《上虞市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扩面工程实施办法》(虞教体字〔2007〕72号)执行。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或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缴款义务人缴纳应缴政府非税收入应当一次性全部缴清,确需分期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由执收部门与缴款义务人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依法约定分期缴纳全部政府非税收入的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且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款项的50%。

缴款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金额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并入政府非税收入,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本金。

  第八条  按照规定程序依法经批准政府非税收入减免的项目,如发生转让、出租、出借使用权以及经批准改变用途或性质的,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补缴已减免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九条  执收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征缴政府非税收入,不得擅自减收、免收、缓收政府非税收入。

  第十条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减收、免收、缓收政府非税收入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执收部门应当设立缴款义务人政府非税收入减收、免收、缓收的台账,详细登记减收、免收、缓收的批准时间、项目、时限、金额等事项,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缓减免动态管理监控机制,按季将登记台账上报市政府及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执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政府非税收入减收、免收、缓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政府非税收入减收、免收、缓收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缴款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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