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水库山塘巡查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落实。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7日
上虞市水库山塘巡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水库山塘的巡查管理工作,确保大坝运行安全,根据《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水库大坝巡视检查办法》、《浙江省山塘巡查管理办法(试行)》《上虞市山塘水库除险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和“屋顶”山塘,其它山塘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库山塘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水库山塘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对水库山塘安全运行巡查管理负总责。组织实施水库山塘巡查工作,负责落实巡查制度、巡查人员和巡查经费及巡查人员人身意外保险和购置巡查工器具,负责巡查人员管理及考核。
市水利局对水库山塘的安全运行巡查管理工作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四条 水库山塘巡查非汛期每三天巡查一次,汛期每天一次。
水库山塘处于较高水位时,每天至少巡查一次,病险屋顶山塘每天至少巡查二次。
水库山塘遇到可能严重影响安全运用的情况(如台风影响期间、发生特大暴雨、洪水、水位骤升骤降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其他危险迹象等)应驻库全程值班,加密巡查次数。
第五条 水库山塘巡查员应常年居住在水库山塘所在地,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小于60周岁,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熟悉本水库山塘基本情况,掌握水库山塘巡查管理知识。水库山塘巡查员应一人一库(塘),行政村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水库山塘巡查员。
第六条 水库山塘巡查工作包括做好安全巡查、日常养护等。
水库山塘安全巡查的范围:包括坝体、坝址区、输(泄)水建筑物、近坝岸坡以及水体、水质等。
巡查员通过眼看、耳听、脚踩、手摸等直观方法,主要对以下部位及内容进行巡查:
坝体:主要检查有无渗漏、裂缝、塌坑、凹陷、隆起、蚁害及动物洞穴;近坝水面有无冒泡、漩涡等异常现象等。
坝址区:主要检查有无渗漏、塌坑、凹陷、隆起等现象。
溢洪道:主要检查有无堵塞、岸坡及边墙是否稳定、溢洪时会不会冲刷坝体及下游坝脚等。
输、泄水管(洞):主要检查进出口有无渗漏、启闭设施有无锈蚀、弯曲、操作是否灵活,管(洞)身有无断裂、损坏及渗漏等情况。
近坝岸坡:主要检查有无崩塌及滑坡等迹象。
水位尺等观测设施情况。
危害大坝安全活动情况。
第七条 巡查记录和报告
⒈每次巡查后应做好详细现场记录并签名。如发现异常情况,应详细记述时间、部位、隐患;
⒉现场记录必须及时整理,并将本次巡查结果与以往巡查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如有问题或异常现象,应立即进行复查,以保证记录的准确性;
⒊巡查中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水利局;
⒋巡查的记录和报告等均应及时整理归档,确保资料的连贯性。
第八条 水库山塘巡查管护经费由市财政补助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筹措解决。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50万元用于巡查人员经费补助及巡查监管经费二部分。
其中巡查人员经费每年补助小(一)型10000元/座、小(二)型水库8000元/座,“屋顶”山塘5000元/座。乡镇(街道)原则上应以1:1比例配套;其它山塘巡查人员经费由乡镇(街道)自筹解决。
巡查监管经费,用于巡查人员业务培训教育、巡查工作监管、巡查监控系统运行及维护等。
第九条 对于巡查发现的水库山塘各类隐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隐患观测,建立相应的观测资料,做好抢险及维修工作。维修工作为维修水库山塘管理范围内出现的各类破损等,限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申请财政补助的在维修前乡镇(街道)向市水利局提出书面维修申请,批准后实施;维修后按相关费用凭证经市财政、水利核准后市财政按实际发生金额70%进行补助。
第十条 水库山塘巡查人员考核按《上虞市水库山塘巡查管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水库管理及养护、水库巡查、水库安全状况、服从防汛调度及安全运行要求等方面,根据不同项目设定不同的扣款金额。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应定期对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和 “屋顶”山塘巡查人员进行考核;市水利局定期对全市小(一)型水库进行考核,不定期对小(二)型水库和 “屋顶”山塘进行抽查考核;
其中定期考核为全年分10期,4月至11月每月考核一次,2-3月份及12月至次年1月考核各一次。
不定期抽查考核小(二)型水库每年不少于4次,“屋顶”山塘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二条 小(一)型水库由市水利局负责汇总考核结果;小(二)型水库及“屋顶”山塘市水利局抽查考核时以市水利局考核为结果,平时以乡镇(街道)考核为结果。
乡镇考核结果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字和单位盖章后,在当月30号前上报市水利局。市水利局汇总乡镇(街道)与局考核后,对每座水库巡查人员考核情况和应得补助费以书面清单反馈给乡镇(街道)。
第十三条 巡查人员补助费半年发放,由市水利局按考核结果及补助标准在7月和下一年度1月底前将补助费,下拔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发放至巡查员;维修经费年终核实后统一拨付至乡镇(街道)。
第十四条 对年度考核较好或受绍兴市级(含绍兴市级)以上表彰的巡查人员,将给予奖励。对小(一)型水库、小(二)型水库、“屋顶”山塘半年考核金额分别少于3000元、2500元、1500元的巡查人员,乡镇街道予以辞退;玩忽职守,导致后果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上虞市水库山塘巡查管理工作考核细则
附件下载:虞政办发66号附件.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