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虞市国有企业职工招收(录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上虞市国有企业职工招收(录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招收(录用)职工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劳动用工管理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全市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市委〔2007〕61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市直国有授权经营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具体名单附后)招收(录用)全日制职工(原国有企业固定正式职工)的管理。
按国家政策接收人员,按组织程序由上级任命国有企业领导人以及涉密岗位等特殊原因招收的职工,按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其他国有企业招收(录用)全日制职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有企业招收(录用)非全日制职工和下列用工性质的全日制职工,不适用本办法,由企业按照生产经营实际需要自行招收,但应严格控制劳动用工规模,节减非生产性成本支出:
1、三个月以内的临时用工;
2、三个月以上季节性用工;
3、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派遣劳动者;
4、企业退休留用人员;
5、其他属于企业因为满足生产经营特殊需要而临时聘请、不享受正式职工福利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发展设计规模合理制定用工定编方案。用工定编方案根据劳动力岗位实际需求进行测算,力求精简,兼顾企业效益及发展。报批用工定编方案应报送下列资料:企业设立批文、用工定编方案编制说明(包括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生产工艺流程及配套生产岗位设置、岗位人员配备计划等)。
国有企业用工定编限额原则上以现有全日制职工人数为基数确定,如因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而需调整用工定编限额的,应及时办理用工定编调整审批手续。特殊企业用工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协商。新办国有企业自批准设立起一个月之内办理用工定编方案审批手续。
第四条 国有企业在核定的用工定编限额内出现空缺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和空岗情况,制定招工计划(简章)。企业年度实际招工人数应适当留有空额,以备接收政策安置人员之需。
国有企业招工计划(简章)应具体说明招工的数量、结构、工种、年龄、性别、基本条件(文化程度)、招收渠道、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等内容。如企业遇特殊需要招工的,可另行处理。
生产经营不正常或有下(待)岗职工的企业,原则上停止向社会新招收(录用)职工。
第五条 国有企业的招工计划由企业自主组织实施。企业在招工过程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国有企业招收(录用)职工方式分为组织考核录用、考试录用、委托代招三种方式,由企业根据劳动用工性质和招工规模自行决定。
第七条 国有企业招收(录用)职工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和政策:
1、招收(录用)职工年龄在35周岁以下,学历控制在高中(含职高)以上,其他招工条件由企业根据具体岗位需要设定。在同等条件下,国有企业应优先招收国有企业下(待)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退役运动员、驻虞部队及军队转业干部的随军家属、革命烈士子女,适当优先招用上虞市本劳动力。
2、涉及招收(录用)专业技术人才的,应招(聘)人员年龄可放宽到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并能提供相关技术资格证书的,不受地域和身份限制,可面向外省市招聘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政策的人员。
3、政策性招工、安置工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和残疾人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提高妇女和残疾人的招收(录用)标准或拒绝招收(录用);凡是正在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的,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人员,不得被招收(录用)。
第八条 国有企业招收(录用)职工一般应符合下列程序:
1、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提出招工方案,明确用工性质和招工方式,拟订招工工作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