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政办发〔2013〕3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虞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4日
上虞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1号)有关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团”)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上虞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活动。
第二条 法律顾问团是为区政府及其领导决策和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 法律顾问团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法律工作者组成。其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较强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并在所从事的法律服务领域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
(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
第四条 法律顾问团的主要工作职责:
1.参与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法律论证、法律评估;
2.参与起草、修改和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
3.参与信访接待,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4.解答法律咨询,参与谈判、调解,协助草拟、审核与区政府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5.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6.接受委托,代理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7.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办理区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应由区法制办出具联系单,列明相应的委托事项。
政府委托法律顾问处理第(6)项所列法律事务时,应与该法律顾问另行签订服务合同,并就代理费等相关内容作出约定。
第五条 区政府聘任法律顾问,由区司法局推荐,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核,报区政府审定后发文公布,并颁发聘书。聘任法律顾问的任期与本届政府任期相同。
区政府法律顾问可连聘连任。对任期内的区政府法律顾问有重大失职行为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解聘的,由区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决定后予以解聘。
第六条 区司法局负责法律顾问团中律师和公证员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承办法律事务登记、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各项管理制度;
(二)负责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审核;
(三)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档案;
(四)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区政府交办的诉讼、复议、仲裁及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五)通报与政府法律顾问有关工作情况。
第七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
(二)有权调查取证,查阅区政府涉及有关调查内容的文件和信息资料;
(三)应邀参加或列席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有关会议,有权独立发表意见;
(四)开展政府法律顾问活动必需的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及便利。
第八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高效完成区政府委托的各类法律事务;
(二)按照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政府工作秘密;
(三)不得散布、作出有损政府部门声誉的言论和行为;(四)忠于职守,维护政府部门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以区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六)在办理法律顾问以外业务时,不得以区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不得在个人名片上印有区政府法律顾问字样,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区政府交办的事务与自己或自己亲属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主动回避;
(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九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按下列规定参与处理区政府的法律事务:
(一)普通法律事务,由区政府法制办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顾问咨询;
(二)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由区政府法制办事先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并根据实际需要,召集法律顾问通过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成法律意见或者直接由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三)区政府对外交往和谈判过程中需要法律顾问的,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联系。
法律顾问办理政府书面委托的法律事务,应当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办结完毕后,应填报《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登记表》,并将所提供的相关法律服务书面资料送交法律顾问团备案。
第十条 区政府向法律顾问团交办法律事务时,应当同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和工作条件。
区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区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构或单位配合的,有关机构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区政府法律顾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决策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向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应当提交规范的署名书面意见,由区政府法制办呈送区政府领导或区政府办公室。
第十二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对所提供咨询和服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法制办报请区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三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二)不履行本规则第八条义务的;
(三)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对区政府利益造成损害的;
(四)顾问律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行政(行业)处罚(处分)以及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情形的。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团会议设年会和专门会议。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由区政府法制办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载明会议情况和与会人员意见,并由参加会议的法律顾问、其他与会人员和记录员签名。
第十五条 区司法局对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或公证员,应当加强指导、管理和监督,对不适宜承担顾问工作的律师或公证员,应当及时提出予以撤换的意见。
第十六条 区政府建立政府法律事务统计制度。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报区政府法制办、区司法局备存。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向区政府法制办呈报诉讼、仲裁、逾期未执行、处罚、债务等涉及法律事务的动态与文件。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汇总分析后形成年度法律事务报告,上报区政府。
第十七条 区政府每年对在法律顾问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区政府法律顾问给予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区鼓励和培育律师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 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5日印发
上虞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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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公证员)签字: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