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切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促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环节及小作坊监管要求的指导意见》(浙质食发[2012]211号)、《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浙质食发[2011]398号)、《绍兴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指导意见(试行)》(绍质[2012]8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就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坚持“规范、安全、便民”的原则,按照“严格许可、分步实施、重心下移、打扶结合”的工作思路,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规范取证、证后监管等途径,正确处理治理与创业、治理与便民、治理与发展传统产业的关系,引导、推动食品加工小作坊走规范发展、特色发展、品牌发展之路,不断提高我市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水平,为确保人民群众安全、放心、方便消费提供保障。
二、依法界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范围
根据《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生产者。根据上述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一是个体生产者,应是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个体生产者,有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两种形式;
二是生产加工传统、低风险食品。“传统”是指食品生产加工采用的工艺、设备和最终食品都具有明显的传统性;“低风险”是指除《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之外的,以及根据原料配方、生产工艺和最终产品形态等特性,质量安全风险相对较低的普通食品;
三是生产工艺及设施简单。具有人员少(公民个人或家庭人员参与,也可能有少量季节性帮工)、规模小(生产加工场所只能满足小批量食品的生产)、生产条件简单(生产设施及工艺简单)等特征。
三、依法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
(一)统一摸排建档。一是各乡镇(街道)要全面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普查工作(包括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填写普查登记表(见附件1),建立质量安全监管档案,在9月底前完成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重新摸排工作,市质监局要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规范,重新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档案。二是按照镇镇有示范点的要求,各乡镇(街道)选择本辖区条件较好的1~2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作为生产许可取证的样板单位,通过现场指导、技术服务等方式帮助其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二)明确设立条件。小作坊的设立条件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以及《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条的规定。
一是生产加工场所卫生条件及设备设施布局符合《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设施卫生防护指南》。各地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区域性、行业性小作坊场所及设施卫生条件规范;
二是个体生产者采用传统工艺技术生产加工低风险食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
三是制订进货查验、生产管理、标签标识、检验管理等基本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切实贯彻执行。
(三)严格生产许可。小作坊许可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和《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其中现场审核可以邀请乡镇(街道)食品安全专管或协管人员参加,申请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是已经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小作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是个体生产者的特征符合《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已经界定建档;
三是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在目录范围内,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
四是申请资料符合《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四)强化证后监督管理。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小作坊,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等规定,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业主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五)严格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之一,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等规定,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虞政发〔2012〕31号)的要求,提出鼓励小作坊提升改造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小作坊的管理模式,逐步提升改造有条件的小作坊。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展专项检查,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积极开展取证工作,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的违法行为。市质监局要加强和食安办、相关部门,尤其是乡镇(街道)的沟通协调,通报有关信息,指导乡镇(街道)配合做好摸排建档、生产许可申请初审、日常管理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认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确保食品安全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力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各项工作。各乡镇(街道)都要落实专门的监管机构,健全镇、村两级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网络,组织专门力量,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解。同时,要加强与卫生、农业、工商、质监、食药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责任制,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加强指导,落实举措。市质监局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制定上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规范许可流程和操作程序。各乡镇(街道)要根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际情况,落实整改帮扶、整合提升、歇业转产、打击取缔等治理措施。对有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排出时间表,给予一定的过渡期取证,并明确告知业主存在的问题及整改的要求,进行积极帮扶。对无法单独达到取证要求,但具有整合基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按照“专业合作”、“龙头带动”、“协会推动”、“股份联合”和“区域集中”等模式整合提升后取证。对无法列入整改帮扶、整合提升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给予一定的期限,自行歇业或转产转业,到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打击取缔。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有关新闻媒体要结合全市食品安全大整治百日行动宣传工作的部署,加强宣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各项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通过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积极引导消费,要宣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过程中示范点、好经验的做法和成效,报道规范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树立正面典型,曝光违法生产经营者。要通过舆论和社会的力量,营造良好监管氛围,坚决遏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违法行为。
附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信息调查登记表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信息调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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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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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食品添加剂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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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洗消毒剂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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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式(自检或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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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包材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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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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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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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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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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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管理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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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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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调查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所在乡镇(街道)留档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