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22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1〕192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改革思路,进一步明确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职责,优化村级卫生资源配置,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规范执业行为,提升服务能力,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推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目标要求
到2012年底,实现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实现乡村一体化管理,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职责
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包括在村级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街道)卫生院的指导下,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乡镇(街道)卫生院受市卫生局委托承担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和指导职能。
(二)加强村卫生室管理
1.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市卫生局要按照“20分钟医疗服务圈”的要求,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自然村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村卫生室;对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合并设置村卫生室;乡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再设置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可以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也可以由社会力量兴办,经市卫生局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的医疗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配备,原则上村卫生室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2.积极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对村卫生室要全面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村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由乡镇(街道)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施“五统一、二独立”的管理体制,即“统一规划布局和建设、统一人员管理、统一行政和业务管理、统一药械管理、统一财务管理”和“村卫生室的法律地位独立,财务核算独立”。
(1)统一规划布局和建设。各乡镇(街道)要在现有基础上按照上述原则重新进行规划布局,并报卫生局备案。对不符合设置规划的村卫生室进行调整和分流,符合个体诊所条件的,经卫生局核准,转入个体诊所。
定点布局后的村卫生室要按照《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改造。原则上村集体举办的村卫生室的医疗用房必须由村集体提供,村集体确实难以提供医疗用房的可以通过租赁形式予以解决。
(2)统一人员管理。实施一体化管理后,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实行统一管理。乡村医生由所在村集体或卫生院聘用,聘用人员应达到《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聘用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确因工作需要,可延长返聘5年,到期后必须自动解聘。
(3)统一行政和业务管理。建立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的统一工作时间、工作任务、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等。门诊要有登记、转诊要有记录、疫情要有报告、收费要有依据。门诊病历、处方等医疗文书符合要求;各种台帐清楚、完整;各种操作规范、服务优质;消毒和一次性医疗废物处理符合要求;与乡镇(街道)卫生院共同为当地居民提供规范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4)统一药械管理。乡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行统一的药品、医疗器械、一次性材料等用品采购、配送和管理。乡镇(街道)卫生院设药品配送中心,负责对本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药品供应。村卫生室要按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严格执行药品配备、使用、销售、采购、配送等相关规定,并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村卫生室配备医疗器械由乡镇(街道)卫生院统一验收入库,并做好固定资产登记。
(5)统一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制度,做到收费有票据、收支有账目,严禁截留、坐支现金等行为。建立资产、物资登记制度,做到账物相符、村镇相符。单位和个人举办的村卫生室按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6)村卫生室法律地位独立。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村集体举办的卫生室,法人为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其他单位和个人举办的由举办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财务核算独立。实行独立核算,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对村集体举办的村卫生室,卫生院设立村卫生室专用账户,实行“村财镇管村用”制度,收入全部上交卫生院,使用统一村卫生室专用票据。村卫生室各项支出纳入卫生院支出科目,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3.加强绩效考核。市卫生局要制订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对村卫生室日常管理和考核。村卫生室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经费的核拨依据。
(三)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1.合理配备乡村医生。要按照服务人口数量和工作量合理配备乡村医生,原则上每个村卫生室应有1名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2.严把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应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合法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暂时达不到执业要求的,必须具有医学院校中专以上学历,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前不得独立执业。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执业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3.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市卫生局要根据我市实际,制订乡村医生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等多种方式,选送乡村医生到市级医疗单位和卫校接受培训。在岗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
4.加强乡村医生后备队伍建设。市卫生局根据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编制村卫生室队伍建设规划,建立和完善定向培养制度和大学生村医计划,逐步建立起乡村医生后备队伍,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要制订优惠政策,鼓励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医生、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四)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建立政府补助、社会和集体多方支持的村卫生室运行经费保障机制。对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支付。对符合规划设置要求,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并承担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的村卫生室,经绩效考核合格后,由当地财政安排一定经费补助。其中服务人口1000-2000的,年就诊人次在3000以上,每年按2万元的标准安排运行补助;服务人口在2000人以上,年就诊人次在5000以上,且该村卫生室有2个以上乡村医生的,原则上按每年4万元的标准安排补助,确保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下降。
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问题,引导乡村医生按照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缴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村卫生室建设和管理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发改、卫生、财政、人力社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要求扎实推进实施。
(二)加强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和运行补助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三)加强宣传和引导。各乡镇(街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一体化管理的重大意义,引导干部群众和乡村医生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同时,要及时防范和妥善化解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