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清水工程(农村河道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上虞市清水工程(农村河道综合整治) 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清水工程(农村河道综合整治)的项目建设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进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级计划的农村平原河网和山区小流域河道综合整治项目,市级计划以下的农村河道整治项目可参照执行,列入市级计划以上的农村河道整治项目要符合上级的相关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水利局负责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按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乡镇(街道)、行政村作为项目的建设单位,同时乡镇(街道)应加强对村级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五条 申报列入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市级计划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建安工程投资估算50万元(含)以上的乡镇(街道)级项目、建安工程投资估算30万元(含)以上的村级项目;
2、项目为所属区域主要河道,河道整治以改善水环境、恢复和强化河道输水灌溉、行洪排涝能力为目标;
3、河道整治以“全河段整治”为原则,实施“连片疏浚、集中整治”的模式,达到沟通周边主要水系的要求。涉及两个行政村以上的村级项目,由乡镇(街道)协调组织同步实施;
4、河道整治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河道疏浚、河道护岸、水系沟通、河岸绿化等,提倡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采取的河道环保清淤、生态护岸等措施进行河道整治。
第六条 农村河道综合整治项目市级计划申报条件和程序如下:
1、乡镇(街道)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项目实施(建议)计划报送市水利局,年度项目实施(建议)计划编制内容为:河道名称及所在位置、整治长度(包括起止点)、建设内容、工程量、工程投资及工程位置图等;
2、市水利局会同乡镇(街道)进行现场踏看并初定建设方案,随后乡镇(街道)将建设方案报送市水利局;
3、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按照轻重缓急、综合平衡的原则联合下达建设计划。计划下达后,将作为拨付补助资金和年终考核的依据,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七条 投资估算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后进行施工图设计;投资估算100万元以下至50万元(含)的项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和进行施工图设计,报送市水利局审核,重要项目可按照前款执行;投资估算50万元以下至30万元(含)的村级项目由乡镇(街道)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和进行施工图设计,报送市水利局审核。
第八条 农村河道综合整治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相关水利规划开展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定的标准、规模,确需变更的,应充分论证并经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同意。涉及到征地、环评、水保等相关环节的,还应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农村河道综合整治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责任制。工程开工前必须报市水利局备案,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进度等全面负责,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
第十条 农村河道综合整治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 投资概算50万元(含)以上的农村河道综合整治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工程监理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建设监理资质,配备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员。对于投资概算50万元以下的项目,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投资概算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行质量监督制,100万元以下至50万元(含)的重要项目可参照执行。由上虞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并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农村河道综合整治项目参建各方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设计与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及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在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有相应明确的质量责任条款和工程质量目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目标要求。
第十四条 农村河道综合整治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都应组建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督员,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有度汛要求的工程要落实切实可行的度汛措施,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投资概算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验收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相关规定执行。投资概算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适当简化验收程序,但必须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农村河道综合整治项目验收合格后,管理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河道长效管理制度,落实长效管理经费,巩固河道整治成效。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河道综合整治项目的建设资金,原则上以市财政补助、乡镇(街道)和行政村配套方式进行筹措。项目完成工程审计,并经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联合核查后,市财政按实际工程投资额(包括建筑和安装工程、施工临时工程、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的70%进行补助。具体工程补助范围如下:
1、建筑和安装工程、施工临时工程以审计结算造价为准,项目中包含的景观、亮化、道路、桥梁等非水利工程费用,原则上不列入补助范围;河岸绿化补助范围为河岸线两侧各
2、勘察设计费、监理费以相关合同和支付凭证为依据;
3、房屋拆迁、土地征(借)用、面花补偿、杆(管)线迁移等政策处理一切费用由乡镇(街道)、行政村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不再安排相关乡镇(街道)下年度的河道综合整治项目市级计划:
1、不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建设内容和要求实施,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
2、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未按要求完成年度建设计划任务的;
3、存在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自筹资金不落实,影响项目建设的;
4、有严重质量问题,影响项目效益发挥的;
5、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计划或信息资料的;
6、拒不接受水利、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