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更好地引导、鼓励和支持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快速健康发展,在《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若干意见》(虞政发〔2012〕50号)基础上,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为政府推荐企业提供担保风险代偿
⒈范围条件
政府在参股额10倍以内要求担保机构为以下重点工业企业提供担保:
(1)发展前景好、资债基本平衡但一时难以落实担保的;
(2)处在出险担保链上并承担较大担保责任的;
(3)曾经财政贡献大、知名度高、主导产业生产正常的;
(4)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企业。
⒉确定程序
(1)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乡镇(街道)、“两区”管委会出具意见;
(3)担保机构尽职调查并提出书面建议;
(4)市工业强市建设联席会议或市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审定;
(5)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审批表格附样)。
⒊风险代偿
政府推荐企业发生的代偿损失由担保机构负责向被担保人追诉,政府根据实际代偿损失予以100%补偿。
(1)担保机构向政府提出代偿申请;
(2)经信局牵头审核代偿额;
(3)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先兑现确认代偿额的50%;
(4)担保机构完成追诉后,由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并牵头确定实际损失额,实际损失额须扣除该笔业务累计担保费收入和享受的各项政策补助;
(5)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按实结算。
二、加大扶持政策力度
⒈担保机构年度内日均融资性担保余额或年终在保责任余额(不包括担保机构为市外企业及担保机构关联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的业务,下同)在注册资本金3倍(含)以上,按其年度日均担保余额或年终在保责任余额给予1%的业务补助。
⒉担保机构年度内日均融资性担保余额或年终在保责任余额在注册资本金3倍(含)以上的,按其年度日均担保余额或年终在保责任余额给予0.5%的风险专项补助,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除上述政府指定的担保业务外,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实际发生担保损失并代偿的,按其损账代偿额度扣除上述风险专项补助额以后的实际损失给予10%的政府补贴。
⒊财政贡献奖励实行考核。考核主要内容:为中小微企业和政府推荐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业绩突出(占当年担保总额65%以上);经营合规、风险控制良好;积极配合监管,及时报送报表;单户担保余额占担保机构净资产比重;当年担保费收入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比例等,考核细则由经信局另行制定。考核分值在优秀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从设立之日起5年内按担保机构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三、其它
《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若干意见》(虞政发[2012]50号)与本补充意见不符的相关条款同时取消,其他政策继续实施,政策享受时间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