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精神,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虞政发[2012]44号)文件精神,现就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当提高筹资标准
2014年度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700元,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由180元提高到210元,各级政府财政补助由420元提高到49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按2013年的构成比例确定,其中一类、二类、三类乡镇(街道)财政补助农业户籍参保人分别为119元、91元、63元,补助非农户籍参保人分别为58元、47元、35元。
本市学校、幼儿园在册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700元,其中个人缴纳210元,市级财政补助490元。
持有《上虞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或《上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中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持有《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的重点优抚对象,其个人应缴部分由市财政和乡镇(街道)财政分别补助50%。
二、计提大病医疗保险基金
社保经办机构按人均10元标准从当年筹措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计提大病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基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三、调整首次参保的非本市户籍的学校(幼儿园)在册学生(儿童)缴费期
首次参保的非本市户籍的学校(幼儿园)在册学生(儿童)在当年度9月份入学注册时按中途参保办理手续,其缴费标准按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执行,医保待遇从当年9月1日起至12月31止。本类学生(儿童)在下年度的缴费期、缴费标准、享受待遇同其他参保人员。
四、适当调整自行赴绍兴市外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政策
⒈首次自行赴绍兴市外的本市医保特约医院住院,其符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本人申明自行赴外就医原因并承诺已知自行赴外就医不能报销政策的前提下,在个人自理20%后按规定结算。
⒉首次自行赴绍兴市外的非本市医保特约医院,而属于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其符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本人申明自行赴外就医原因并承诺已知自行赴外就医不能报销政策的前提下,在个人自理30%后按规定结算。
⒊在上虞市外绍兴市内的其他兄弟县(市、区)医保定点医院办理转绍兴市外医院住院手续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转出医院须具有三等级别资质;(2)须经转出医院住院或急症治疗后确需转院诊疗的;(3)须在绍兴市城乡居民医保“一卡通”信息系统上办理转院手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前两点自行赴外的情形办理。
⒋已办理转院手续赴绍兴市外住院(特门)、同一病种须续医治疗的,凭诊治医院病历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可不再办理转院手续。
五、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中医中药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在本市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疗发生的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费用报销比例从45%提高到50%。
六、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按绍兴市政策执行
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的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助起付标准及实际支付比例按绍兴市政策执行。
七、继续实行总额控制管理
继续按“总额控制、节约共享、超支分担”原则对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总额控制管理。由市发改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共同参与,以上年度实际发生数为基础,确定下一个医保年度上虞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医疗费结算控制总额,并在医保年度结算后结合绩效评定进行年度决算。
八、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意见与以前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其中对2013年度已自行赴绍兴市外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2014年一季度底前可申请补报,逾期不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