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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城乡商贸流通一体化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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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城乡商贸流通一体化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6

 

  

上虞市城乡商贸流通一体化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为完善城乡流通网络,加快城乡商贸流通一体化建设步伐,进一步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实施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商贸流通一体化的实施意见》,特制订上虞市城乡商贸流通一体化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一、扶持发展乡镇商贸核心区建设

1.鼓励乡镇实施商业网点规划修编工作,对按期完成商业网点规划修编工作的乡镇,按规划修编实际费用的8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单位和个人在乡镇商贸核心区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商贸项目,竣工并开业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下的商贸项目一次性奖励15万元;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以下的商贸项目一次性奖励20万元;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的商贸项目按市委(201231号文件执行。

3.鼓励创建省级城乡统筹现代商贸服务示范村,对成功创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实施乡镇商贸一体化建设考核,对完成考核目标的乡镇,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乡镇商贸一体化建设考核细则另行制订)。

二、扶持发展乡镇连锁网店建设

1.根据浙政办发(2011142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房屋出租给省城乡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开设乡镇连锁超市和行政村连锁便利店,经验收合格并正常经营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省城乡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商品配送中心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酌情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承担农村“连锁便利店”商品配送的省级城乡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当年销售增速达到10%以上的,按当年销售额的4‰给予专项配送补助(不含城区设在商场内的超市销售额);对销售增速达到20%以上的,再一次性补助20万元,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60万元。

3.对当年新开设经营面积在30以上的农村(社区)连锁便利店,经验收合格,每家补助业主2000元,对交通不便的虞南乡镇农村新开设的连锁便利店每家增加1000元补助。对新开设经营面积在50以上的直营店,每家补助业主2万元;经营面积在200以上的直营店(加盟店),每家补助业主5万元;经营面积在500以上的直营店(加盟店),每家补助业主10万元。

4.鼓励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实施连锁便利店信息化改造,经相关部门验收,达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化标准的,按每家3000元标准给予补助。

5.鼓励争创农村星级连锁便利店和社区(学校)服务示范店,对当年获得星级农村连锁便利店、社区(学校)便民服务示范店和村级示范农贸市场的,每家奖励5000元。对当年获得特色餐馆的,每家奖励5000元。

三、扶持发展镇、村为民综合服务区(点)建设

1.鼓励基层供销社发挥服务网络优势,利用村级物业联建项目建设集农资供销、生活超市、物资回收等便民服务项目于一体的综合便民服务区(点),经相关部门验收,对运作正常,群众满意的综合便民服务区(点),每家每年补助2万元。

2.对虞南山区乡镇交通不便的行政村,利用村级物业开设理发、修理等服务内容的固定便民服务点,并坚持常年开展活动的,经所在乡镇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每年补助所在行政村2万元。

3.鼓励市社区服务中心扩大服务领域,对年接听服务电话量达9万次以上,派单服务3万次以上,加盟企业(个体户)600家以上,服务满意率达95%以上,每年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社区服务中心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便民为民服务,且每次活动达20人以上的,按每次5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全年不超过10万元。

四、扶持发展农商、农超对接

1.对商场、超市设立本地农特产品专区、专柜,且经营面积在50以上,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经销本地农副产品(含鲜活农产品)年销售首次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2.鼓励大型连锁超市定点采购上虞名特优产品,对订单采购上虞名特优产品直销市外的,按当年采购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五、其他

1.2013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城乡商贸流通一体化建设奖励(其中每年安排30万元用于门牌统一制作与更新、工作宣传等支出),不足部分可在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2.享受本办法规定扶持政策的企业必须是在我市注册登记、财务制度规范、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必须用于扩大再生产,并纳入相应财务科目。对存在偷税、侵权、仿冒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企业,以及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等方面责任事故的企业,一律取消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资格。

3.本办法中所涉及的项目投资均不含土地出让金,销售(营业)额以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销售(营业)额为准。

4.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其他政策条款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享受。

5.本办法从201311起执行,由市服务业发展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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