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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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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529

上虞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加快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规范和加强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强市建设的政策意见》(虞政发[2012]4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保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条件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应列入上虞市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计划。

(二)淘汰企业(项目)须具有完备的项目批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合法产能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淘汰工作实施前,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及相关设备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净值评估。

(四)按计划完成当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包括整体淘汰、部分淘汰落后产能。

(五)经乡镇(街道)、“两区”管委会初验,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复验确认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及相关设备、配套设施已拆除或废毁,拆除设备不可恢复。严禁转移淘汰的落后设备。

(六)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标准

(一)企业自愿淘汰落后产能的,按评估机构评估的所有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设备资产净值给予15%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其淘汰的落后产能设备按评估机构评估的资产净值给予1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同一项目,凡已享受市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安排。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一)《上虞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括:(1)淘汰落后产能验收申请报告(根据《上虞市淘汰落后产能验收办法》);(2)评估机构设备资产净值评估报告;3)乡镇(街道)“两区”管委会初验意见,市淘汰办复验意见。

(三)淘汰的相关设备最终去向、能源消费量削减情况、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员工安置情况等方面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对改造升级的企业,改造升级后工艺、技术、设备等达到标准和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五)其它反映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情况的资料等。

第七条 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市经信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乡镇(街道)、“两区”管委会申报。乡镇(街道)、“两区”管委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报送市经信局(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电子文档一份)。

(三)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查复核,初步确定补助方案,经媒体公示,并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补助单位。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共同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收回相关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淘汰设备,或违规恢复生产的;

(三)重复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对当年发生环保违法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职业卫生突发事件、重大偷税漏税欠税()、违反计划生育、未完成节能降耗当年指标的企业,取消奖励。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企业发生上述行为的信息反馈给经信局、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以不正当方式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应追回奖励资金,取消下年度奖励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上虞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下载:虞政办发〔2013〕149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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