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工业循环经济(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上虞市
工业循环经济(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工业企业开展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循环产业链建设。为加强对资金的规范管理、监督、使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强市建设的政策意见》(虞政发[2012]4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市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2013年为1000万元,以后每年适度增加。
第三条 使用管理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支持对象
本市辖区范围内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年用能量在1000吨标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能源计量、统计体系;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要求,设立与企业管理相适应的能源管理机构(岗位),落实能源管理专职人员。其中年耗能1000吨标煤及以上企业必须完成当年度的节能目标任务;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企业、年取水30万立方米以上企业和省控重点污染企业,申请市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以通过清洁生产审核为前提条件。
节能产品认证不受上述限制。
第五条 支持、奖励范围
(一)工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产业链建设项目的奖励范围
1.支持列入市年度重点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产业链建设项目计划的组织实施。
2.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
3.支持节能产品认证。
4.支持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绿色企业创建。
5.支持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
6.支持国家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示范企业创建。
7.支持工业企业能源计量示范企业建设。
8.奖励节能管理先进单位(部门、乡镇、街道)、节能先进企业、先进个人。
(二)全社会节能降耗宣传、教育培训、协调监管的资助范围
支持全社会节能宣传、教育培训,支持农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旅游等行业开展节能降耗工作,以增强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能力。
第六条 支持方式
原则上以节能投资项目奖励为主,适当考虑对工业节能管理先进单位、节能先进企业、先进个人的奖励。
第七条 奖励、补助标准
(一)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循环产业链建设项目的奖励标准
1.对列入市年度重点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循环产业链建设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时优先考虑争取列入国家级、省级节能降耗专项的重点项目。节能项目实际投资额仅为设备投资额,节水项目实际投资额包括节水土建设施和节水设备投资额,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产业链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额仅为生产设备投资额。
2.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效益的3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对当年通过国家节能产品认证的企业,实施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对当年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审核且评审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先进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年度通过省级“绿色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5.对当年列入省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的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20万元。
6. 对获得国家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7.对当年通过省级以上能源计量示范企业考核的,予以一次性奖励3万元。
8.对年度节能管理先进单位、节能先进企业实施3万元的奖励,对年度节能先进个人按市级先进个人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二)全社会节能降耗宣传、教育培训、协调监管的资助标准
每年安排40万元左右支持全社会节能宣传教育培训,支持农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各类节能降耗活动,该费用由市节能办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使用。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循环产业链建设项目的奖励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表格(详见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附表5、附表6、附表7);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一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3.各类项目附件要求:
( 1)市重点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产业链建设项目,应附项目批准文件(或确认文件)和项目实施报告。项目实施报告应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及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分析;项目工艺路线、主要设备(设施)清单、投资概算表;项目节能效果、经济效益预评价和竣工验收报告等内容。并附项目设备(设施)清单、购置发票及其会计凭证的复印件。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合同文本、月度结算单复印件,并推算出一年的节能量和经济效益。
(3)节能产品认证的企业,应附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证书。
(4)当年清洁生产审核先进企业和省绿色企业,应附省、本级的确认文件。
( 5)省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企业,应附省级部门的确认文件。
(6)国家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示范企业,应附国家确认文件.
(7)当年通过省级以上能源计量示范企业考核的,应附省级部门的确认文件。
(8)其他项目,应提供的有关凭证。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要求向所在乡镇(街道)、“两区”管委会报送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乡镇(街道)、“两区”管委会汇总、初审后,行文上报市经信局。
(二)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额进行审计。
(三)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的审查,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初步确定奖励方案后,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在媒体上公示,公示结束后,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资金下达
奖励或补助方案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兑现通知,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奖励单位。
第十一条 申报受理时间
申报受理时间为每一年度的11-12月,逾期不再受理,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加快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每年市经信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的奖励或补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二)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应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三)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已享受市生态建设财政奖励等其它财政奖励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
(四)对当年发生环保违法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职业卫生突发事件、重大偷税漏税欠税(费)、违反计划生育、未完成节能降耗当年指标的企业,取消奖励。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企业发生上述行为的信息反馈给经信局、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以不正当方式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应追回奖励资金,取消下年度奖励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上虞市工业循环经济(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虞政办发[2012]112号)同时废止。
附表:
1.上虞市工业重点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产业链建设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
2.上虞市工业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
3.上虞市节能产品认证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
4.上虞市清洁生产审核先进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5.上虞市省级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奖励资金申请表;
6.上虞市国家级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示范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7.上虞市省级能源计量示范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下载:虞政办发〔2013〕148号附件.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