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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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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529

 

 

上虞市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工业强市建设,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根据《上虞市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奖励办法》(虞政办发2012114号)、《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强市建设的政策意见》(虞政发201245号)等文件精神设立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信息化专项资金)。为加强对资金的规范管理、监督、使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信息化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500万元。

第三条  使用管理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支持对象

1.在我市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类企业,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好的发展前景;企业设有信息化管理部门(岗位),具有信息化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

2.在我市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软件产品研发或电子商务的企业。

3.其他对区域性信息化建设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第五条  奖励、补助的范围及标准

(一)投入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已列入市工业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中的软件、硬件、网络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开发、咨询和监理费用的实际投资额。其中软件必须是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且工业过程自动化中的采集、控制、监测、分析等软件系统,必须在合同中单独计价;对于嵌入式软件的数控装备按照最高不超过10%的比例计算信息化投资额。

按信息化设备和研发投入总额的5-10%给予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市级以上工业信息化示范或“两化融合”类示范

对当年获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市级工业信息化或“两化融合”类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

对绍兴市企业管理信息化试点项目通过验收的,奖励5万元。

(三)绍兴市软件信息化产业项目

集成电路设计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开发及信息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动漫、网游等数字化产品开发项目,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包括硬件、软件投入、软件开发人员工资等)的不超过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工业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

对加入国内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在线B2C交易,且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当年网上实际交易额首次达到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不超过平台收取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五)企业信息化领域的标准化、规范化创建

对当年获得国家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通过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含升级)的企业,按CMMI210万元、320万元、430万元、540万元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其中对已享受过较低级别奖励的企业,只奖励差额部分)。对当年通过信息安全管理认证(ISO27001)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系统集成资质三级以上每升一级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政府推进信息化

每年安排30万元左右的资金用于信息化的宣传、培训、考察、交流活动,以及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市级工业信息化示范企业或“两化融合”类示范企业等的申报、审计、验收、评审等工作。给予上虞市信息化促进会一定的经费支持。该费用由市经信局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使用。

第六条  申报程序

市经信局和财政局在次年初,集中对全市经乡镇(街道)、“两区”管委会初审上报的信息化专项资金奖励申请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其中:企业信息化项目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实际信息化建设投入额进行审计;软件产业化项目需在通过绍兴市经信委验收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实际投资额进行审计。

企业信息化入选奖励项目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和其他奖励内容一并上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信息化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凡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擅自变更奖励资金用途的,除全额追回奖励资金外,取消该企业下年度申报财政奖励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同企业在同一年度申请多次工业信息化示范企业或“两化融合”类示范企业奖励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三)同一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个信息化项目。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⒈申报补助、奖励需要提供的材料说明

⒉上虞市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奖励、补助申请表


附件下载:虞政办发〔2013〕146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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