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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推进我市企业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有关政策的若干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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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积极引导和推进本市企业实施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提高法人治理水平,鼓励主业突出成长性好的企业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浙江股交中心)挂牌交易,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股权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129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浙江股交中心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企业进入浙江股交中心,有利于促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股权交易,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企业做优做强;有利于引导民间资金投向实体经济,为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提供有效退出通道,提高民间资本向产业资本转化的能力;有利于拓展地方资本市场功能,培育更多的优质上市公司后备资源,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

二、扶持对象

浙江股交中心准许进入并挂牌交易的企业须为主营业务明确、股权结构清晰、治理机制健全、符合国家产业导向、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12个月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扶持政策

(一)企业实行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可参照上市后备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具体如下:

⒈企业股改时,历年享受的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及扶持措施所得,在缴纳促进基金(原已缴纳部分可扣除)并按有关程序界定后,归原企业投资者所有。

⒉企业股改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因资产评估增值和原企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股本中归属个人部分以及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市留成部分,于企业在浙江股交中心挂牌后予以兑现。

⒊企业股改过程中因审计、评估等会计调整增加利润,从而增加的税收以及企业权益转增资本金过程中所涉及企业所得税市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补助给企业,在企业完成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后兑现。

⒋企业在股改重组过程中,根据规范需要剥离或重组的资产,在股权转让、资产转让时不变更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其资产转让过户时应交的登记费和交易费等予以全免,在此过程中形成的财政收入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补助给企业,在企业完成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后予以兑现。

⒌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或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于企业在浙江股交中心挂牌后兑现。

(二)企业在浙江股交中心挂牌次年开始的三年内,其企业所得税以上一年实缴额为基数,超过全市企业平均增幅部分所得税的本市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年补助给企业。

(三)企业进入浙江股交中心挂牌处于全省前200家(位)的,每家一次性奖励40万元,以后进场企业则每家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企业在浙江股交中心挂牌后,实际发生挂牌费、股权登记手续费的前两个年度,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两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企业进入浙江股交中心挂牌并实现首次股权交易,交易金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企业挂牌后通过浙江股交中心以增发股份、发行债券等融资方式募集资金的,按用于本市企业实际金额的百分之一给予奖励,年度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进入浙江股交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按照企业意愿可列入市上市后备企业。

四、优化服务

市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两区”管委会要优化对进场挂牌企业的服务。市工商局要加强同上级工商部门沟通联络,协助挂牌企业办理托管、股权变更、质押登记及备案等手续。市发改、经信、科技等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支持挂牌企业培育和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先安排挂牌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支持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五、其他事项

市内企业实施规范化股改及进入浙江股交中心挂牌交易,须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接到浙江股交中心挂牌交易受理等批文后15日内向市金融办及财政局办理书面报备,并作为本意见规定政策兑现的依据之一。

本意见所述各项奖励和补助(补贴),由企业向市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并予以兑现。本市进场企业同一情形享受市内相关扶持政策的,则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办理。按照本意见享受政策扶持的企业因减持股份等行为产生税收需要到本市缴纳,否则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在浙江股交中心挂牌的本市企业及在国家证监会确认的其他区域资本市场挂牌的本市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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