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执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2009〕2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相关工作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审批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新设和变更应申请办理设立审批手续: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最终产品、中间产品或副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生产建设项目(含危险化学品溶剂回收项目)。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
储存企业储存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设立罐区容量超过1000m3或库区总面积超过550m2的。
二、设立安全条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选址场所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立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一)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
(二)采用落后和淘汰生产工艺、装置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工艺高度危险,又无可靠安全措施的建设项目;
(四)主要负责人(含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等)不符合基本从业条件要求的;
(五)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
(六)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七)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八)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
(九)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十)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十一)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审查审批程序
凡属我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应按照《绍兴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申请资料,由市安监局启动审查程序并成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审查委员会,对建设项目进行会审。会审通过的,组织专家进行设立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该建设项目设立的意见。同意设立的,报市政府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报绍兴市发改、经贸、环保、安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审核并签署意见,经同意的,再报绍兴市政府审批。
新设立和涉及建设项目规模、产品内容、生产地址变更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由绍兴市政府审批,绍兴市安监局颁发批准书。
已批准设立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企业名称、经济类型、地名、法人代表等变更(不包括建设项目规模、产品内容、生产地址的变更),申请单位可根据《绍兴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经市安监局审核、市政府审查同意后,向绍兴市安监局提出变更申请,由绍兴市安监局审核后直接予以变更。
四、有关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审批二者应有效衔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出自不同的法源,行政许可的主体分别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政府,二者在审查目的、安全条件等方面要求相一致。为提高行政效率,避免对同一企业(项目)设立安全条件的重复审查,建设单位可将设立安全许可资料和批准书申请资料同时上报,一并审查。
(二)同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只能持有一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剧毒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由省安全监管部门按审批程序核发批准证书;剧毒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非剧毒危险化学品项目的,按照规定的审查程序进行审查,并经绍兴市政府审批同意,报省安全监管部门变更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
(三)各乡镇(街道)、两区和有关部门要从安全发展的大局出发,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审批行为,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要求,认真核查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安全、环保条件等,严格审批条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企业)不予批准,坚决制止落后生产工艺和能力的项目投入建设,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准入门槛,提升危险化学品产业层次。
附件:
1.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审批流程表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申请书
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申请书
4.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变更申请书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