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杭州湾上虞滨海新城开发建设的总体部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规定,现就加强滨海新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土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虞市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等法律法规及滨海新城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控制范围
北至规划围涂治道线,西至嘉绍高速公路,东至东二区交界堤塘,南至展望大道,面积约29.5平方公里。
三、管理责任和要求
1、规划区内各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要抓紧摸排本单位权属范围内的土地现状,理清承包关系,相关承包协议等资料复印件于3月25之前报滨海新城开发办(设在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管委会内)备案;对承包到期需要转包、续包的,应先报新城开发办同意后实施。
2、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新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农业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挖新塘、围新塘,不得擅自扩大养殖范围,不得擅自将普通作物改种为多年生经济作物、苗木,不得擅自将农业管理用房、配套设施改变用途进行非农建设,不得擅自转让承包经营权等。对发生上述违规现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及时恢复原状。
3、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承包户,并加强对本单位已发包海涂土地的管理,凡本通知下发后因土地权属单位疏于管理而发生违规行为的,由权属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4、新城开发办要加强对规划控制区的日常巡查,国土、农林、规划、水利、行政执法等部门及乡镇、街道要积极配合,发现违规行为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罚。供水、供电等部门要加强对用水、用电的监管,不得为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供水、供电。
5、国土部门要加强对海涂土地权证抵押的审核把关,在办理抵押手续前应先征得新城开发办同意。
6、国家工作人员、共产党员不听劝阻参与违规行为或干扰正常执法的,组织人事部门、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纪检监察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